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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4 20:52:29瀏覽1047|回應0|推薦1 | |
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 函 正本受文者:王監察院長建煊 主旨:敬請彈劾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不適任的民庭法官林新竑、張瑞蘭、陳毓秀、卓進仕,以資警惕並儆效尤。 說明:(人在公門好修行) 二、失業多年後,98年獲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之助,安排至中華民國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聯合總工會台中分會工作,雖日薪不過800元,且每月工作不得超過22日,但想:既然有收入,就該對債務作一處理。既然總統明令公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以幫助卡奴理債,遂依規定程序,先向銀行提出前置協商。 三、銀行拒絕接受袁女士所提出的還款方案。袁女士依憑協商不成立證明,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更生聲請。林新竑法官開一次庭後,認為袁女士條件太差,將更生案轉入清算程序,然後在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筭程序後,再裁定不免責。由於裁定書中用語傷人太甚(附件一),袁女士請本連線代撰狀紙依法提出抗告(附件二),但是民事第一庭的張瑞蘭、陳毓秀、卓進仕法官未曾開庭即駁回抗告(附件三),遣詞用字相差無幾。 四、訴訟自然有贏有輸,但是法官代表國家評定是非,認事用法必須精準。如果僅憑不合邏輯的臆想,於裁定文書中胡說八道一通,這永遠的紀錄非但會對當事人造成莫大的傷害,對法官所代表的司法體系及國家,同樣會造成莫大的傷害。所以信口開河、無憑無據下筆亂寫的法官,是不敬業的,是不盡責的,應該為他們的有失職守付出被彈劾的相應代價。當然,如果他們表面上的不敬業、不盡責,其實還有更深層的原因,那就需要 貴院移請檢察官偵辦了。 五、林新竑法官99年度消債聲字第101號裁定書理由欄第四中所述"本件聲請人卽債務人自始卽明知並無充分的收入以支付卡款…."及"顯見聲請人卽債務人並無還款誠意,僅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來試探是否可免除支付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存僥倖….",僅憑推測,就把袁女士形容為惡意的欠款者、利用法律逃避責任的小人,這樣可以嗎? 六、張瑞蘭、陳毓秀、卓進仕三位法官於99年度消債抗字第41號經查欄第(二)中所述"又本件抗告人自始?明知並無充分之收入以支付卡款,….","顯見抗告人並無還款誠意,僅係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而欲免除其欠款…. ",這樣子毫不負責照本宣科、照方抓藥的抗告裁定,只是讓抗告人多受一番羞辱而已,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價值,這樣可以嗎? 七、除非逼得沒辦法了,否則沒有人喜歡背負欠錢不還的惡名;若有其他的路可走,沒有人喜歡進行更生或清算而讓人生留下污點。但是在法官眼中,好像只要欠錢,就代表自始即無還款之誠意;只要聲請更生或清算,就是利用法律投機取巧。這種輕率的認定,傷了債務人的心,傷害了法律的尊嚴,傷害了司法體系的威信,傷害了國家保護弱者的價值。因此,敢請 貴院彈劾這幾位不敬業,不盡責的法官。若於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他們偏差心證的形成與銀行的威迫或利誘有連帶關係,敬請移送檢察署做更進一步的偵辦。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99.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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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