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曾銘宗包庇群益金鼎
2018/06/08 05:32:42瀏覽542|回應0|推薦0
刑事告發狀

稱謂
告發人    王為仁
地址      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      0923-101305

被告      曾銘宗
地址      立法院  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電話      國會研究室電話02-23588286  
被告      陳家祥
地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電話      02-27747145

1. 刑法第131條第1項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被告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主任委員曾銘宗、承辦人陳家祥涉嫌圖利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金鼎),謹依法提起告發事:

一、 開曼(KY)老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曼老董)為設籍於境外之非股票上市公司(證物1)。102年8月開曼老董與群益金鼎簽訂輔導上市櫃契約書及代收付協議書(證物2),使得開曼老董如虎添翼,大肆印股票換鈔票。103年7月開曼老董董事長劉正雄捲款約十億潛逃,有近千人以高價購買的的股票成為廢紙,成為轟動一時的社會新聞。

二、 告發人是全民行動黨的主席,接到受害人的請求,就開始規劃協助討回公道。由於劉正雄已經鴻飛冥冥,接手公司的也自稱是受害人,就決定先從為虎作倀的群益金鼎著手。

三、 104年開始與金管會函件來往(證物3),得知群益金鼎辦理開曼老董股務不但違反證券交易法,也違反金管會的規定。雖然最後金管會沒有將群益金鼎移送法辦,而是發函要求注意改善的輕輕放過,與所造成的金融損失及社會動盪,可說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但是告發人只是想解決問題,只要受害人的問題得到解決,金管會如何處分群益金鼎,或者包庇縱容,並不是告發人關心的重點。

四、 由於受害人的問題始終沒有解決,或許群益金鼎認為只要金管會置身事外,沒有人可以奈何得了它吧。106年告發人發函群益金鼎,群益金鼎覆函「未代理開曼老董股務」,「未受主管機關行政處分」(證物4)。

五、 由於告發人與金管會八份往來函文仍未銷毀,難以接受群益金鼎不可思議的回文,107年5月遂發函當初告發人檢舉的對象一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請求解釋(證物5),誰知已高坐國會殿堂的曾委員竟毫不理睬,顯然此事必有難言之隱。

六、 據金管會的四封回文,顯然受文者曾銘宗及承辦人陳家祥明知群益金鼎未經核准,代辦未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開曼老董股務,有違證券交易法第15條「證券業務種類」第3款「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175條「罰則」第1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受文者曾銘宗及承辦人陳家祥顯然亦明知群益金鼎違反金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35326號令規定「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

七、 被告曾銘宗曾擔任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台灣銀行金控暨台灣銀行董事長、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金管會檢察局局長、金管會主任委員,對所有金融業務及人事沒有不熟悉的;承辦人陳家祥受命承辦該重大檢舉案,顯然也不會是初出茅廬的小子。可能人情包袱太重,才會鑄此圖利他人之大錯,不過當然也可能,吃案已經在金管會是習以為常的事。至於其中是否有利益輸送或條件交換,那只有檢察官偵查以後才能知道了。

為此,狀請鈞署鑒核,指派幹員迅予偵查起訴,以整飭政風而肅官箴保小民。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證物1:持股證明影本一份。
證物2: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
證物3:與金管會往來函件影本一份。
證物4:與群益金鼎往來函件影本一份。
證物5:與曾銘宗立法委員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具狀人  王為仁
( 時事評論財經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ark37&aid=11232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