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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國華產險 前老董判11年徒刑、8.2億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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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國華產險 前老董判11年徒刑、8.2億沒收

2018-02-07 14:08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國華產險前董事長王錦標挪用公司資產,高等法院上午依違背保險業經營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罪,判王11年徒刑,未扣案的不法所得8億2632萬元沒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華產險前董事長王錦標挪用公司資產,高等法院上午依違背保險業經營罪,判王11年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8億2632萬元沒收。

檢方起訴指出,王錦標從1997年4月起,透過8家分公司主管協助偽造各地車險理賠證明,待理賠證明匯至總公司後,理賠金便逐筆匯到王的帳戶,掏空資產8億4945萬元。1999年時,王為處理各分公司及保險代理公司業務員的佣金,指示員工提供帳戶,與9家保險代理公司約定以17%為比例,開立超額佣金發票,將剩餘83%的保險代理費匯入自己帳戶,再掏空2億1760萬餘元。

台北地院判王錦標12年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其他14名員工,也分別遭判刑,但都獲緩刑。

王不服而上訴。王主張,將匯入第一類帳戶的假賠案款項,都作為國華產險處理招攬保險業務所需的超額佣金,他無不法挪用公司財產,國華產險也沒損害,無不法意圖。

檢察官也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除認為原審引妥速審判法來減刑不當外,洗錢防制法部分被認定無罪也有違誤。

高院認為,王錦標以假理賠、超額保代佣金、員工私人發票三種方法,挪用供支付「超額佣金」以外的國華產險資金8億2632萬元,這些金額除王錦標外,其餘被告都沒分到,認定是王錦標犯罪所得。其餘被告早已自白犯罪,高院認為他們雖然有錯,但斟酌參與犯罪情節和程度,認為緩刑適當。

高院指出,本案核心是王錦標違背對於國華產險忠實義務,因法律修正、增訂,先後該當修正前刑法業務侵占罪及保險法違背保險業經營罪、違背保險業經營罪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罪。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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