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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5 09:32:41瀏覽1844|回應0|推薦4 | |
房子看來看去覺得可以買,很想趕快現場就簽約,這時請千萬三思,因為,你可能是因為衝動,也可能是被仲介或現場銷售人員講得很心動。事實上,你可以要求把契約帶回家「審閱」,依內政部規定的期間,預售屋及成屋有五天以上審閱期,中古屋則為三天。 消費者針對定型化契約有「契約審閱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該條文指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保官指出,該條文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以免消費者受到企業經營者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所拘束而權利受損,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此一規定,此一約定條款無效,避免消費者在訊息未被充份揭露、了解下而簽字,進而受到契約中不公平條款的傷害。 此外,消費者在審閱建商所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時,可先比較官方版定型化契約與建商版的差別,以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充份的保障。簽約時,務必詳細閱讀了解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額的承諾,均可載明在契約上,購屋審閱權是保障消費者的重要一環,契約書一定要帶回家仔細審閱,以免誤簽致使權利受損。 但也請消費者注意,如果你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賣方為節省交易時間,會在契約中加列一條「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內容是說「委託人×××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及其附件無誤,並自願放棄五日以上審閱權利。」若消費者在該條文上簽字,事後就不能再主張房屋仲介或建商剝奪你的契約審閱權利。 上述有關「契約審閱權」、「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費關係」等法律見解,高等法院有相關判決,可上網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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