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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臉被人摸不是性騷擾,是強制罪
2010/06/17 15:07:19瀏覽716|回應0|推薦2
對於6/17在民意論壇,趙德樞副教授投書的「高院奇判:露臉,活該任人摸?」學生恰好也是法律系碩士班學生,在閱畢趙教授大作後,感到大惑不解且十分恐懼。

趙教授的內容簡述如下:依二審法官的判決類推解釋,不論男女都有一張一向暴露在外的面孔,那張面孔給任何人隨便捏、摸、掐、打、親都不成罪。依報載情節,該不幸女性被騷擾時,不論她如何閃避都無法躲開該男同事的鹹豬手。而且該男同事最後乾脆用左手環抱其腰不放,最後迫於無奈她只好選擇離開這場主管邀請的聚會…

依學生所見,此意見至少有兩處顯示趙教授並未學習刑法理論:
1.刑法不似民法,是不允許「類推解釋」的。若刑法不依從「罪刑法定主義」及「謙抑原則」,則不免量刑過當而致濫用。
2.《性騷擾防治法》屬於刑法的特別法,若特別法無規定,仍可回歸普通法。比方一俊男被瘋狂粉絲摸臉,或許不構成性騷擾,但仍可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予以論處,絕非「任人隨便捏、摸、掐、打、親都不成罪」。

再者,看新聞報導就對案情道聽塗說,是一般民眾的習性;若為人師表,發言自應有所本。
學生經過查詢,確認該案一審為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98年易字第123號判決。依判決書所載,兩造說詞不一,更有甚者,該性騷擾是否確有其事,連證人也看不清楚。一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是:
惟是否構成性騷擾,仍應審酌客觀情狀、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而性騷擾案件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大部分之情況僅有加害人及被害人,難以掌握其他具體之人證或相關證據資料,故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指述、被告之反應及態度等情,即為認定被告是否有告訴人所指之犯行之重要依據…」換言之,學生這件案子實有查無實據、自由心證的嫌疑。

二審判決書至今未放上網路,若依今年6月16日聯合報新聞「撫摸女性肩腰 高院判決:不算騷擾」內容來看,二審法官的意思應該是女性「肩膀、腰部」的隱私性不如「胸部、臀部」。

學生以為:或許撫摸肩膀、腰部構不成《性騷擾防治法》,但仍可依刑法強制罪提告。趙教授投書內容自應再加以查實修正為宜。

最後,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誠然只要「違反告訴人之意願,造成告訴人心理感受到冒犯」或「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就足以構成該罪,一審法官及趙教授以此論斷,並不為過。
但此論斷之基礎,在於社會偏見多半誤認女性是弱勢。事實上,現今兩性平等,女性若感到冒犯,自該有所反應,不須「迫於無奈她只好選擇離開」,再曠日費時的上法院提告。我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作說明:若性別角色對調,今天若一恐龍妹對某俊男搭肩摸臉,令該男心生畏怖、感受敵意,請問趙教授會建議該男以《性騷擾防治法》提告?還是要他嚴正告訴女生自重呢?

學生以為:若有一天女生在面對性騷擾時,都能在當下勇敢拒絕、直斥其非,才是台灣社會兩性平權的實現。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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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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