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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留置權,好心做壞事
2010/09/15 01:59:18瀏覽479|回應0|推薦2




此文遭聯合報摘錄刊登於: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849700.shtml

以下是原文:

在聯合報9月14日的新聞:「撿到註冊費 學姊向學妹要報酬」,後面有讀者回應:「拾金要報酬…少了厚道」。作者言下之意,是指這位學姐作法看似合法,其實失了厚道,也少了惻隱之心。

筆者看到這篇回應,也有些想法如骾在喉,不吐不快。

誠然這位拾金的學姐知法玩法,對失金的學妹要求三成報酬,有失厚道。然後,如果立委因此刪了民法第八○五條留置權的規定,對「激發人性」可真有助益?

在春秋時期,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若有在其它國家為人臣妾者,只要有人能贖回他們,送回魯國,魯國就發賞金予以獎勵。子貢想做好事,贖了魯國人送回去,卻不取金。孔子相當不以為然,表示:「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孔子的意思,用今天的話翻譯,大約是:子貢用好心做了壞事啊!如果子貢這例子一開,大家都知道贖人其實拿不到賞金,以後就沒人願意花錢將魯人贖回來了。子貢如果守法拿了賞金,其實無損他的德行;但他不拿賞金,反而害得這項良法美意付諸流水了。

以今天那位學姐「拾金望報」的做法,如果因為輿論壓力,使那位學姐不敢貪得。那日後若再有拾得人起了貪念,難道我們還能指望他願意聯絡失主,而非盡數吞沒嗎?

以我國目前世風日下的道德觀,人人自保惟恐不及。比方車禍現場,我們已難得期望有路人見義相助;連公車的博愛座都不敢勸說年輕人願意讓座,免遭歐打;若留置權規定一但刪除,筆者實在不敢猜測有多少拾得人會是「拾金不昧」的好心人。

道德人性固然是人世間美好的一面,但不可否認,人非聖賢,立法者也不該期待人人都具備高尚品德。畢竟法律不是道德,而是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易言之,「激發人性」實在不是我國任何法律的立法目的,否則徒法就足以治世,我們哪還需要教育呢?

若我們期待激發人性,應該透過教育,或落實法治、毋枉毋縱,使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民法第八○五條留置權的規定,其實是「善有善報」的展現,如果立法者因輿論壓力而加以刪除,那只怕以後沒人願意做善事了。今天我們依法行政,失金學妹可能因這三成的報酬而感到委屈,但可訴諸媒體,以發動募捐或社會救濟等方式,彌補這位學妹的損失;明天若因修法,致無法獎勵善行,恐怕下一位失金者,將一毛不得且投訴無門了。若如此,則不僅是立法者好心做壞事,我們這些輿論的創造者,更是令下一位失金者陷於貧困的幫凶了。

愚者千慮,或有一得。管見若有可採之處,期待立法者願意深思。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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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omebodya&aid=44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