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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0 13:52:10瀏覽1804|回應0|推薦14 | |
前些時候看到有人提出要廢止通奸罪,然後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此法律通常被妻子拿來告小三,所以還是對女性不公平,女人不該為難女人,所以該廢法。 我想來想去一直覺得這道理那裡說不上來不對勁。 暫時先不管這條法律本身有沒有問題,我一直在國外,和前任分手到法律離婚手續辦妥中間是有出去約會的,這樣就要被告通奸我會覺得很挫賽。 但,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歷史背景,回教國家法律是男人可娶四個太太,你這也要去指責他們落後嗎? 所以只要不是法律本身有很明顯的不公正,例如說只有先生可以告妻子,但妻子不能告先生,我傾向尊重不同文化。 社會大眾要怎麼去運用這條法律,那是市民自己的事。 既然對那條法律的存在與否沒興趣,我想討論的是女人該不該為難女人,和能不能告小三通奸這到底有什麼關係。
同性戀婚姻在美國是個大議題,在許多洲已經通過法律,讓同性戀可以合法結婚。 現在社會雙性戀人士也不少,所以和先生搞外遇的小三,不一定會是女性。 不是說男女平等嗎? 相信今天如果和先生搞通奸的那個小三是個男的,太太們在錯愕之餘,照樣會告死他。 敢通奸,損害到正室的家庭還有小孩,這就是不對。 這和那個小三是男是女到底有什麼關係? 是女的話女人就不該為難女人,是男人的話就可以告他沒關係,這是什麼道理?
對人妻來說:敢來傷害我的婚姻和孩子,我管你是男是女,一樣咬死你。
通奸論罪這條法律其實是在保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中的夫妻兩人還有小孩的。 先生會告妻子,應該是那可悲的男性自尊,讓他們咽不下這口氣。 而妻子願意原諒丈夫,也許有許多不同的考量,也許這妻子怕離婚受不了別人的眼光,又也許家中經濟是由丈夫挑大樑,把他關起來沒人去賺錢養孩子。 至於那個小三,非親非故是什麼東西,妻子根本不清楚。 所以這才是為什麼妻子在丈夫外遇時會去告那小三,而不是自己的丈夫吧。
小三是男是女根本不是重點。 就算是女人那又怎樣? 有利害關係的時候,那不叫女性「同胞」,那叫損害婚姻中人妻利益的「敵人」呀! 敵人那有分男女。 什麼女人不要為難女人? 搞清楚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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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