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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 15:22:19瀏覽995|回應3|推薦7 | |
昨天﹝2010 年4月 30日﹞晚間,台灣在停止執行死刑四年半之後,一口氣執行了四個死刑案。在此之前,原有四十四名死刑犯等待執法,為何這四人會先行執行?蘋果日報今天有一則相關報導提到:據了解,法務部以「人神共憤、窮兇極惡」標準,決定執行死囚犯的先後。聯合報的一則相關報導則乾脆把標題訂為:『為何挑這四人/人神共憤 沒暫緩理由』。文中提到:「據了解,日前審核小組對四十四名死刑犯開會討論時,便曾出現誰最「人神共憤」應優先執行的爭論。」
其實,早在一個多月前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的第一天﹝2010年03月22日﹞就曾經表示執行死刑並不違法,並強調將優先執行「窮兇極惡、人神共憤」的死刑犯。行政院長吳敦義也說:「死刑犯由人神共憤的先執行。」 我並不想在這裡討論死刑犯是否應該執行的問題。我想探討的是吳敦義、曾勇夫、法務部審核小組的「人神共憤」標準要如何判定是否達到了? 「人神共憤」這四個字裡有兩個主詞,一個是「人」,一個是「神」。要做到「人神共憤」,必須「人」和「神」都一致感到憤怒才是。要知道人是否憤怒並不難,像之前提到的聯合報報導中也提到:「小組成員討論後,普遍能得到的共識是「殺害兒童、少年及一人犯下多起人命者」,都令人難以忍受。」但是,翻遍報紙就是找不到法務部審核小組有討論到甚麼事是令神難以忍受的,也找不到法務部小組成員有問過神有那一個死刑犯令祂感到憤怒的消息。 看來,似乎吳敦義等人以為他們不用問神就能夠知道神是否憤怒了。或者,吳敦義等人根本就不在乎神是否憤怒,那麼他們不就是設立了一個標準是有50%的部分是無法判定是否達到了。不管是那一種情況,他們已然陷入矛盾中。 講「人神共憤」雖有矛盾,至少,有一半是人所可以掌握的。但以下的情況則是完全不是由人來判定。 中國大陸在禁止感染愛滋病等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20多年之後,就在今天上海世博會開幕前,宣佈取消了禁止感染愛滋病、性病、麻瘋等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的規定。雖然HIV帶源者有些是因為輸血而感染,愛滋病在許多人的想法裡乃是一種「天譴」。既然是「天」譴,那就是100%由「天」來決定,那麼人是如何知道甚麼事是天的決定,甚麼事又不是?我的意思是除非老天想讓我知道,否則,我如何知道老天在譴責甚麼?有誰從老天那裡得到消息說老天譴責愛滋病呢?如果只是人自己不喜歡,卻說是老天不喜歡,那豈不是胡說嗎?對於那些並非被動感染的人,與其說是「天譴」,倒不如說是「自做自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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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