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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6:28:01瀏覽1346|回應0|推薦2 | |
7月23日,本人相當榮幸地受到「開拓文教基金會」的邀請,前往台南縣政府參加「身障團體資訊運用座談會」擔任交流分享的角色;這回之所以有如此機會,肇因於本院的部落格與網路宣廣有成,難得的是,過去只能當聆聽者的我,這次居然有機會站在台上跟大家分享運作機構部落格的心路歷程。
座談會剛開始,我跟台下的社福團體夥伴們說,兩年前我跟大家一樣,坐在台下聽人家在台上講課分享,沒想到兩年後的我會站在台上跟大家分享我的經驗,只能說世事難料。 與會前,「開拓」伶光小姐就有與諸位講師溝通討論座談會的相關內容,察覺台南地區對於網路應用的宣導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基本上,這次南下應該可以帶給台南縣市的身障團體不少資訊,以提升自身單位的網路應用能力,只是,仍有部分單位基於「沒有部落格、所以不用去」的想法,錯失此次分享機會,甚為可惜。 身為分享者的我站在台上跟大家聊起自己運作機構部落格的種種點滴,台下夥伴們的表情與回饋都看得一清二楚,包括會後幾個單位夥伴的回應與提問,讓我頓有所感。 網路/部落格宣廣對大家來說都有需求,卻不知該從何下手,這是大家所面臨的第一道關卡;其次,令我比較意外卻又不那麼意外的是,大家對於個案肖像權問題感到相當棘手。 在此,我分享我們機構的經驗供大家參考。 有部分家屬對於個案肖像權,尤其是在電子媒體與網路上的呈現,抱持著相當反對與抵抗的態度,此類家屬的想法無非是擔心給認識的親朋好友看到自己的親人在某某單位的部落格上出現,甚至認為走在路上會給陌生人認出來而不好意思,應該說,部分家屬有「家醜不外揚」的觀念,認為自己的親人不應該受到外界陌生人注意,這是屬於個案的權益。 家屬們的想法與意見確實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但,站在機構與社工的立場,個案肖像的呈現亦有一定程序的把關,不會無端將不太好看的照片登上網路。關於這一點,真的需要社工與家屬持續的溝通。 如我們機構,最牛、不肯簽署「個案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的家屬,我們前後費了四年時間溝通,終於在今年初的家長會後,達成所有院生家屬皆簽訂「個案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的目標,社工與老師們都鬆了口氣,以後拍照與更新部落格總算不用提心吊膽某某某居然給放到網路上去了。 以本院與社工本人的經驗,最大的轉折在於兩年前「三立電視台.鳳中奇緣」來院錄影,電視節目播出後,有家屬打電話來詢問為何都沒在電視裡看見其親人?經過查詢,原來是該位家屬當時並未簽署同意書,所以我們與電視台方面用盡全力避免該個案出現在節目裡,該家屬得知後,立刻同意要簽訂「個案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令我們震驚於電視的影響力。 妥善且有耐心的溝通,是達成目標的最好方式,當家屬們對於個案肖像權有所堅持的時候,社工與機構方面就要比家屬更堅持! 以上是個人於日前的座談會後所得到的最大感觸,於此回饋給各位社福團體夥伴,期盼大家都能順利達成目標!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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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