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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限定繼承必須提出遺產清冊
2007/11/30 23:53:25瀏覽4695|回應0|推薦0

法律小常識---限定繼承必須提出遺產清冊

【時報-台北電】2007/11/29

立法院此次推動民法繼承編的修正,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現行的概括承受,改採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限定繼承」為主。其實「限定繼承」以目前的法令也可以聲請,但提出的人相對較少,除對法律認知有限外,與手續較麻煩且要受到一些限制有關。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聲請期限的計算方式不同後者是「知悉後兩個月內」但前者卻是從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也就是說,不管你知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只要死亡時間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再聲請「限定繼承」。

 

※ 聲請「限定繼承」要交付給法院的資料,除了與「拋棄繼承」相同的幾項外,最重要的是必須提出「遺產清冊」,也就是要向所有和被繼承人有往來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調出帳戶存款、借款等,還要向地政機關調出其不動產資料,另外像是私人債務、其他動產、投資等,只要是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都要列在遺產清單中,如果有哪個銀行不願意給你資料,就可能受到拖延。 ※

 

許多民眾經常會弄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尤其是身為子女、孫子女,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與上一輩平時沒聯絡,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時,可能已錯過聲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或者雖來得及辦理,卻因為要在短時間內無法造出一份遺產清冊,以致未提出聲請。

 

聲請「限定繼承」後,法院依法會對外進行長達三個月以上的「催告」,這段期間內,被繼承人的財產會遭到凍結,即使繼承人想拿一部分出來作為喪葬費也不能,因為法院要看是否還有其他債權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等催告期結束,法院會依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先負債務的清償責任,有多餘的才能夠繼承。

 

這段催告期間內,如果有些人提出的債務請求,並不為繼承人所接受,例如被繼承人的朋友突然拿出一份借據出來,卻無法明確看出是被繼承人的借款,此時就可能會走向訴訟,案子也會變得更複雜,不是一天、兩天可以解決的事情,被繼承人財產遭到凍結的時間也會拖上很久。

 

此次修法,對於「限定繼承」的聲請時間,已傾向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也就是要從繼承人知道繼承的事實後才開始起算。

 

另外,對於「遺產清冊」,也傾向於朝「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的方向修正,不必在聲請「限定繼承」的同時就要呈報上去,這是較合理的作法。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兆環口述,崔慈悌整理)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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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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