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引起了一些议论。
议论首先是从“諾貝爾和平獎”的获奖人是否符合授奖标准谈起。
于是有人翻出《諾貝爾的遺言》来对照。
【最後一份給予為了國家間友好,軍隊的廢止和裁減以及和平的推進,和平會議的召開等方面做了最大貢獻或最良好工作的人。】
经比对后,有些人开始质疑获奖人是否符合资格。
在台湾的网站UDN上看网友讨论此事。
有意思的是,随着越来越多身处大陆的以及从大陆出国的海外华人在UDN注册,在此次UDN上关于“劉XX獲獎”一事的讨论上,大陆人占主要部分。台湾网友倒是多成了看客。
关于这个论题,大陆人分为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各拥有不少人马。
这两个阵营的基本论点,我大致上是似曾相识,还看不到有什么比较新颖的说法。
倒是想看看台湾网友的看法。毕竟,相比于大陆人,他们对六4风波没有那么切身,应该不抱有预设立场。或许会让人有一种“第三只眼看獲獎”的观点。
在台湾网友的发言中,也分几类。
一类是以UDN上的名人YST为代表的,对此事持负面看法。不过,YST主要是贬諾貝爾和平獎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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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和平獎早就已經臭了》
--YST
諾貝爾和平獎早在DL喇嘛得獎的時候就已經臭了。想想看,歐巴馬總統還沒做什麼事就得了諾貝爾和平獎,連他自己都不好意思。
其實諾貝爾獎一直被西方人把持,今天即使是在科學方面非西方集團的科學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擠。
政治是無孔不入的,就連諾貝爾的科學獎含金量也因政治因素而越來越低,其他的獎就更不必說了,文學獎本就沒有標準,經濟獎是個笑話,和平獎則幾乎是一文不值,完全淪為西方集團的政治工具為西方的政治利益服務,其評價甚至是負面的。
西方頒發劉XX諾貝爾和平獎是為了製造中國的動亂,這對和平獎本身是最大的諷刺。
諾貝爾獎越來越政治化,已經淪為宣傳獎,大家看看笑笑就是了。
YST 贊成欄主說的第一個劇本,先取消劉XX的中國國籍,全家放逐國外去領獎,讓他全家在國外安身而且有百萬美元的獎金過他選擇的幸福自由的日子,但是不准許他回國,那是外國人回來搞革命,當然不行,這也符合國際的遊戲規則,如此就把這個燙手的山芋丟給西方國家了。
中國努力建設自己,跟他不再有任何關係,人各有志,他在國外不論發表什麼高論也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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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人是不管中国大陆有什么事情,他翻来复去就是那几句口号,疑似台独分子。
这两类是在我预料之中的。
然而还有第三类人。我感觉这类人是属于就事论事的“淡定者”,是以一个“局外人”来看问题的。
貌似有点“关己则乱”。
下面摘一些第三类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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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劉XX不該獲獎 而当局不該關劉XX
--我愛夏天(桃園縣)
劉XX不該獲獎的原因大家都知道,他並沒有促進什麼和平啊!他的獲獎反而製造西方仇視中國的藉口,一點也不和平。
但当局也不該關劉XX,應該要有自信解決他的「異論」,真正該關的,是像李洪志這種惡魔。劉XX再怎麼有魅力,也不及韓寒吧!韓寒都不可怕了,怕劉XX幹嘛?我只是想了解,当局到底是以哪個法條的何種罪名抓他?該不會「自由心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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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从大陆出国的网友以大陆的“官方言论”回覆了“我愛夏天”的帖子后,网友“我愛夏天”接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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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你的意思,但是……
--我愛夏天(桃園縣)
我理解你的意思,但是我更相信当局已有相當的資歷及自信處理劉XX的言論。這種「處理」不該包括把他關起來,或在網路上封鎖“08XZ”。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若一個平民的思維不得違憲,那ZF違憲時,誰來處罰這些官員?
我相信目前GCD仍無法百分之百實行憲法所有條款,尤其是有關「自由」的部分,那麼,手無寸鐵的平民如何處罰GCD?執政者的違憲比起一個平民的思想違憲,何者較嚴重?
當然,我不會嘲笑当局違憲(台灣兩黨天天都違憲),或苛求当局儘快兌現憲法條款,可是当局應該試著包容異見,讓他講、讓他寫,國家不會亡,GCD也不會垮台。
GCD內人才濟濟,一定有人能想出辦法跟人民溝通,而不是先關起來再說。
“08XZ”內容我也看過,寫得不怎麼樣,有部分如很多人所說「包藏禍心」,但又怎樣?會比執政者、執法者的違憲更嚴重?思想、言論的違憲不過是口號階段,比起ZF「行動階段」的違憲,「行動」才真的危害國家。
ZF應先帶頭遵守憲法,否則人民不能處罰ZF,而ZF卻能處罰人民,好像有點不公平。
一開始就不該關劉XX,讓他變成西方宣傳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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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关于“劉XX該不該獲獎”这个论题,越扯越远,形成“一锅粥”--太多论题同时扯进来,都不知道谁在回覆谁了。
这时,一个冷静的局外人“喜歡電影的人”,出来把所有论题捋了一遍,并编号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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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像談到最後都把幾個問題混淆了
--喜歡電影的人(台北市)
小弟愚見 竊以為以下幾個問題應該一個一個分開談:
1. 当局關劉對不對? 劉的言行該不該被關?
2. 劉所受的11年徒刑是否算是過重?還是完全依照当局法律規定?(這是小弟最關心的問題!)
3. 劉是因何原因或觸犯何種法條而入獄? 他是否算是政治犯?
4. 目前大陸的言論環境是否如網友「海外華人」所說:「现在有数不清的太多的异见人士了,为何他人相安无事而刘XX却要吃牢饭?」 所以劉的入獄只是特例,並非常態?
5. 劉本人二十年來的言行作為對國家發展功過為何?
6. 劉有無資格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7. 諾貝爾和平獎本身的公信力?
8. 諾貝爾和平獎頒給劉此舉是否真是項莊舞劍 意在沛公?
9. 当局官方現在該如何回應此事?未來又要如何處理劉?
10. 劉獲獎對中國大陸會不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11. 中國大陸該不該發展民_主政治? 何時發展?以什麼樣的形式?(其實這個問題小弟覺得現在是最沒必要談的 可是大家還是愛談……)
這些問題如果都混在一起談 恐怕不會談出什麼結果。而且如果用陰謀論的角度來看,大家如果為劉得諾貝爾和平獎這件事吵得沒完愈扯愈遠 反倒正中某些人的下懷……
至於台灣那些媒體和政客的作秀 不提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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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对于所列的最后一个问题(第11个问题)的心情我却很理解。前面那些问题还算是稍微具体一些,还能客观理性讨论。最后那一个问题实在是太泛了,很难有共识。而且还太容易扯着扯着就扯到那个问题上面去。最后都落得「自由心證」的结果--公说公有理,母说母有理。
此外,这位“喜歡電影的人”网友还专门回覆了“海外華人”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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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人”網友您別這麼激動嘛
--喜歡電影的人(台北市)
既然您是回應「我愛夏天」網友 口氣真的不需要這麼衝 因為「我愛夏天」網友在這欄的留言措詞都還蠻客氣的 並沒有什麼挑釁的意味 也請您火氣別這麼大
「我愛夏天」網友的意思應該很明白了 就是11年徒刑是否執法過當的問題。他並沒有說「刘XX就是违宪都不该把他关起来」這樣的話。他也贊成当局是可以「處理劉XX的言論」的,只是用11年服刑這麼重的判決有待商榷,畢竟這樣因言入罪,多少給人政治迫害的感覺。
對於「08XZ」是否有那麼嚴重的效果,你們兩人顯然觀點不一,這沒問題。我也認為西方反華勢力都在找機會扯中國人的後腿,所以劉也許真如您所說的「背后就是美国的民_主_基_金_会」在運作(因為你沒證據我也就孤妄聽之)。
但「我愛夏天」網友提出的質疑是,難道除了「先關起來再說」之外就沒有其他處理這事更好的方法嗎?就像他說的,劉就是一個(至少表面上)「手無寸鐵的平民」,如果他有一點「违宪」的言論,都要這樣大陣仗的處理! 那比他更有錢有權有勢的当局高官,一旦「违宪」時,影響力不是比劉更大,到時又要拿什麼手段對付之呢? 不能排除西方反華勢力,也有可能滲透到当局高層吧!
您自己留言的末段,也認為当局對劉的作法,是可議的。就像您說「胡锦涛应当开放对“08XZ”的公开辩论」我也贊成:真理本就愈辯愈明嘛 可是談到劉的刑期,你馬上就推說「是执法部门的事情」,會不會太快了一點? 人身自由是天大地大的事欸。在台灣,要拘押一個人,都要經過許多法定程序後才能交由「执法部门」執行,恐怕不是「执法部门」自己就可以決定的,他們畢竟只是聽命行事而已,也請您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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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论题从质疑获奖人是否符合资格转到质疑获奖人被判刑是否恰当上了。
一派说,因言入罪,违背了言论自由的这一普世价值。
另一派说,刘XX分明是触犯了中国现行法律,因而被判刑。并列举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为证。
尽管两派都言之凿凿,斩钉截铁,但没有一种说法可以让我有所领悟。
倒是有一个网友以美国的相关法律及其变迁过程来解释这两派观点的异同之处,颇为理性平和。
我并不能确定这个解释一定是对的。但由于我在这个论题上原没有形成既定立场,因此我觉得这样的为文方式以及风格,对我最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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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在1798年通过了异常严厉的《惩治叛乱法》。
“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这个法案在短短几年期间曾把十多个新闻媒体人定罪送进监狱。
美国国会在1918年颁布的《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更为严厉。
1940年颁布《史密斯法案》(Smith Act)。
该法案第2条规定:“任何人倡导、鼓动、劝说、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坏国家、州、地区、特区、政治分区政权的责任性、必要性、正当性,或任何人以推翻破坏上述政权目的,用印刷、出版、汇编、书刊、传播、销售、散布、或当众显示任何文字和印刷品,来倡导、鼓动、劝说、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坏国家任何级别政权的责任性、必要性、正当性,或企图如此做,或任何人组织、帮助或企图组织任何社团、小组或集会进行教唆、倡导、鼓动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破坏国家政权,或者在清楚其组织目的情况下加入其组织成为成员或附属成员者”(得判处罚款或最高至二十年刑期。)
这个法案颁布后,一些人仅仅因为宣扬共_产_主_义理论而遭致入狱,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写的《GCD宣言》里面有主张暴力革命的言论,谁在美国宣扬共_产_主_义理论,谁就等于是宣扬暴力革命,谁就在美国犯了颠覆罪。
这个史密斯法案把一些在明尼苏达州,华盛顿等地的GCD人定罪并送进监狱。
到了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个法案有一个新的解释,这就是把抽象地宣传颠覆ZF的理念和鼓动具体的颠覆ZF的活动区分开来。这使得史密斯法案在现实中的实行受到很大的局限。
从美国社会关于言论自由和颠覆政府的法律界定和处置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这当中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不变,这就是美国ZF绝不允许自己从体制外被推翻。为了保存美国的现存制度,美国ZF可以把反ZF的言论裁定为一种叛乱和颠覆行为。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美国社会发展初期,这个时候的美国ZF对社会的统治能力和管理能力还不够强大。
当美国ZF有了相当强大的统治能力和管理能力时侯,一些抽象地否定美国基本制度的言论便逐渐地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言论自由,因为这些抽象的理论已经无法推翻美国ZF和摧毁美国的基本制度。
但是,具体地煽动民众进行反ZF行为的暴力活动的言论仍被视为颠覆ZF罪,这种法律制度在今天也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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