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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 00:55:44瀏覽1044|回應1|推薦5 | |
>> 郭冠英事件已經告一段落,隨著他公開接受媒體訪問,並在訪問中發表了許多爭議言論,以致於明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人員不得發表違背職務之談話」,於是,郭冠英被免職了,但他並非是因為「承認是范藍欽」而被免職,也不是因為匿名發表「臺八子」而被免職,他被免職是因為他接受中天新聞的訪談,而在攝影機前公開做出了「明顯違背法定職務」的談話。 非也!也請參考:【綠色種族主義追殺罪犯組】 范蘭欽只是網上的“筆名”,並未使用代表政府的任何符號為之,純如你我一樣的普通公民,“在私人生活上”有憲法所付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也有自我政治主張的權利,這些僅是言論主張階段,並未實質著手進行推翻國家,所以“無罪”。就法論法,不應以綠營慣用的台獨標準審查,獨裁法西斯國家人民公審的方式為之。剩下的,僅只是檢驗其有無“誹謗罪”罷了。法律規定,任何國民無權破壞個人隱私權,來證明范蘭欽就是郭冠英!除非法庭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罪",才能有權力鑑定范蘭欽的真實身份! 關鍵的問題在於綠營民粹份子結合綠營政客,先搞集體的綠色種族仇恨主義追殺、破壞法律,打擊反台獨保衛中華的范蘭欽,企圖證實范蘭欽就是郭冠英,因此,早已破壞法律所規定的保障全民言論的"隱私權"與國家憲法所附予的言論自由權利。 綠營民粹份子與政客最多僅能就其在憲法言論自由與中華民國刑事法的誹謗罪範圍內,要求中立身份的執法單位“法庭”來鑑定范蘭欽(非郭冠英)言論是否已構成刑事法的誹謗罪;如果法庭鑑定范蘭欽(非郭冠英)言論,已構成刑事法的誹謗罪,則法庭有權違背隱私權,來鑑定范蘭欽的真實身份。 因此,當綠色種族仇恨主義者與綠營省籍挑撥噬血政客管碧玲提出范蘭欽就是郭冠英事證的“本身”就是已經侵害憲法所付予的言論自由權與"隱私權",也就是嚴重侵害人權的違法行為! 所以,當新聞局接受噬血政客管碧玲提出范蘭欽就是郭冠英的事證,來調查郭冠英,本身又再度是違法的行為!新聞局延續綠營政客的嚴重違法侵害人權的行為!行政院新聞局當初根本不能、"也無權"受理該案,因為“范蘭欽”僅是代表「平民的身份」發言,所以新聞局根本無權受理該案、也無權調查平民的“范蘭欽”發言的言論內容! 他們唯一合法可做的是,將該案提交法庭來鑑定“一般人民”的范蘭欽有無涉及刑事誹謗罪。因此,郭冠英將來有權提告行政院新聞局及綠營政客民粹追殺宵小份子們。 行政院新聞局一錯再錯,向綠營台獨勢力政治風暴屈服,用不合法、違反人權“政治迫害”的方式處理,先將郭冠英調職,後更嚴重的將郭冠英“停職”,這些已經造成嚴重的打擊、傷害到郭冠英先生的「權益」!自然,“爭執的雙方”,即「加害者」行政院新聞局,與「受害者」郭冠英先生之間;自然「受害者」郭冠英先生,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被誤導的輿論、反駁行政院新聞的加害與不當的處置! 的確,正如郭先生所言,代表人民立場的“范蘭欽”,行政院新聞局根本無權追究、追查;但是行政院新聞局既然已經錯誤的接受該政治性的迫害案,利用行政院新聞局的“權力”強迫郭冠英來說明自己是否就是范蘭欽,新聞局這種作為其“本身”就是已侵害到個人隱私權,新聞局濫權“脅迫”的違法行為!自然,郭冠英有權不予合作,無論郭冠英承認、還是不承認、或者是"先後不一",有關范蘭欽就是郭冠英! 最後,郭冠英承認就是范蘭欽,那是他個人在法律保障隱私權下的權利範圍,自由承認,也是在行政院新聞局濫權“脅迫”下造成。行政院新聞局藉濫用公權力、以侵犯人權的方式,說郭冠英"說謊",其實這個說謊是有關於以范蘭欽人民身份隱私的權利在於郭冠英,卻不在於行政院新聞局,因為新聞局根本無權利追查以人民身份發言的范蘭欽!無論承認、還是不承認、或者是"先後不一"自然無權處罰郭冠英!竟然最後,新聞局藉口未受長官允可,對外私自發表不當言論等為由,將郭冠英撤職查辦、開除免職,更加侵害到人權。如上述,因新聞局先前將郭冠英“停職”已傷害到郭冠英先生的「權益」!“爭執的雙方”,「加害者」行政院新聞局,與「受害者」郭冠英先生之間;自然「受害者」郭冠英先生,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被誤導的輿論、反駁行政院新聞的加害與不當的處置!因此,利益衝突爭執的雙方,新聞局身為當事者,不得引用該條款作為藉口,再度施予終極迫害!一錯再錯! 建議郭冠英先生立即提交法院控告行政院新聞局、綠營省籍挑撥噬血政客管碧玲及綠色民粹種族仇恨主義集體追殺宵小份子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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