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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2015/06/25 20:49:24瀏覽117|回應0|推薦0

勞動部發布修正後「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強化保障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動權益。  

發佈日期:104-06-24

勞動部今(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促進勞工福祉。修正後之參考指引,將配合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規定之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加強轄內保全業者之宣導,俾利遵循辦理。 勞動部表示,保全業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前於87年7月27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該部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 有鑒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訂之工時審核標準不一,近年來保全人員工時過長事件頻傳,為確保勞工權益,使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保全人員之工作時間標準一致,勞動部於104年2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邀集學者專家、保全業之勞雇團體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再行檢討,修正「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部分規範。 本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針對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與一般保全人員之不同工作態樣,分別為不同工時之規範。 二、明定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三、明定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四、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以避免雇主濫以緊急情況為由,使勞工超時工作。 五、明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確保例假休息之落實。 六、要求雇主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就經常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之保全人員,參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與勞工為合理之約定。 勞動部強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並非完全無限制,亦非全無例假或得任意使勞工於例假出勤。本次指引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資料來源: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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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anfuEnterpriseunion&aid=2497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