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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19:27:31瀏覽275|回應0|推薦0 | |
勞委會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規定,以確保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勞委會已研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條文,擬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優先受清償順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同;其未受分配清償之債權,仍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俾有效確保勞工之債權。 依現行規定,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遭積欠工資債權未滿6個月部分,本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依近年關廠歇業實例,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工資空有優於一切普通債權之最優先受清償權,亦難獲得清償,遑論退休金及資遣費,現行規定之保障顯見不足。 勞委會同時表示,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之目的係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6個月未獲清償之工資,如逕將基金墊償範圍擴及資遣費與退休金,依現行提繳費率,恐無法負荷龐大之積欠資遣費及退休金,勢須大幅提高提繳費率。此外,如允將雇主應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義務完全轉嫁由墊償基金支付,衍生合法雇主負擔不法雇主之責任,恐擴大道德風險。考量提昇勞工債權之優先順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相同已可保障絕大多數勞工之債權,在權衡勞雇權益衡平之前提下,爰不宜將雇主積欠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納入墊償。 另勞委會強調本次修法同時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增加雇主應於主應於年度終了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不足額之情形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提撥。雇主如不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並將課予刑責,以確保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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