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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
2014/04/23 18:34:50瀏覽1990|回應0|推薦1
會員長官

經與公司協商員工假日、休假日出勤,零星工時公司只給予該零星工時假日工資,公司顯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協商會議議定公司同意依法令規定執行。但還有會員稱報一日假日工資有被刁難,經第二次第三次會議公司代表稱:公司已就法令上給予假日工資,不知是何單位未給予假日一日工資,又稱:工時是員工自報未規定不能申報一日假日工資,工會決議往後會員長官如假日零星工時一律申報一日假日工時,單位長官不讓申報者請會員長官告知是何單位何長官,工會將提報公司請公司解釋。
就上述聲明有會員長官有疑問:
假日出勤那是不是變八小時上班,本來二至四小時就可下班現在要上班八小時。這樣就是兩個問題:
八小時上班是會員長官您自願還是單位長官之意?
1. 如會員長官您自願那公司就無補休假給予的問題。
2. 如單位長官之意那公司就要依法給予一日補休假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5月0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2 月 21 日台八十三勞動一 字第 102498 號 函:勞工於假日工作時,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勞工於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資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或加倍發給工資之規定不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 年 06 月 04 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全文內容: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目前運輸會員就用該法規規定實施,假日出勤三至六小時就下班,公司以一日假日出勤工資給予。權力權益是自己爭取來的。

承蒙您關心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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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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