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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22:07:59瀏覽2710|回應11|推薦33 | |
過去六十年來,台灣走過了言論不自由的白色恐怖年代。多少的民主鬥士,爲了誓死維護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犧牲了自己青春,甚至賠上身家性命,換來了今天的媒體開放與言論自由。由於這些民主鬥士的犧牲奉獻,加上政府的順應民主潮流,台灣終於成了亞洲國家少有言論最自由的地方。 尤其最近這幾年來,從網路到媒體,從民意代表到總統,言論之囂張、用詞用語之辛辣,幾乎到了口無遮攔的地步。從個人隱私,性別歧視、到分裂族群的攻擊,根本是家常便飯,甚至上綱到對國名、國旗、元首的污蔑攻擊,到了選舉,這種惡意攻擊尤甚,但是人民似乎也司空見慣,從來沒有人認真的想去對這些個人、團體、政客、元首,提出告訴或清算。台灣人民的包容度,政府的容忍度,讓台灣的言論自由,開放到讓他國人民所無法想象的地步! 然而,幾個居心叵測的政客,爲了遂行其政治盤算,竟對一個匿名在三年前發表過所謂辱台文章的部落格版主,展開人肉搜索,並猛烈展開政治鬥爭,讓台灣最感到驕傲的言論自由,遭受到空前的挫折;對台灣的民主開放,也開了倒車;三十年前的白色恐怖,似乎再度借屍還魂。 筆者既不認同任何辱台的言論,也不贊成有任何攻擊特定族群的用語,但也不贊成戴有色眼鏡去扭曲或擴大解釋任何一個人的用詞遣句。如果有人認為辱臺言論是無法接受的,不也應該用同樣的標準去要求自己,不去用同樣的羞辱字眼去羞辱其他任何族群,不是嗎? 郭某是公務員,說了辱臺的言論,違反了既有的公務員紀律,有辱官箴,監察院是否該派人調查?如果確實違法,那就該依法懲處,絕不寬貸。但是如果無法可循,是否應該給當事人一個申訴的機會,否則政府帶頭違憲,侵犯了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自由?如果沒有這個規定,是否該立刻修改法規,甚至完成立法,讓今後所有公務員都有法可循,並心存警惕?以後只要是公務員,無論民意代表、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只要發表辱臺或分裂族群的言論,一律參照郭某的處罰方式,不但開除,還要沒收所有退休金,以示公平。 政府更該考慮:如果公務員辱臺言論必須受到懲處,辱國言論豈不是更罪不可赦?以後只要是公務員,下至民代,上至總統,外加總統府國策顧問,只要再說「中華民國是什麽碗糕?」、「看到中華民國國旗就想吐」、「中華民國老早已經滅亡」這一類辱國的言論,至少也要依照郭某人的懲處方式,一律撤職查辦,沒收退休金,並再追加一個叛國罪?辱臺不能不罰,侮辱國家豈能輕放? 如果立法機關及政府能夠做到這點,那麼不但郭某會感到心服口服,對今後公務員的言行舉止,就有了威嚇作用。從此以後,台灣的公務員、民代及政府官員,就會謹言慎行,不敢再發表撕裂族群、污蔑國家的言論,這絕對是國家之福、人民之幸! --- 洛杉基 寫於台北市 03/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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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