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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4 14:24:36瀏覽445|回應0|推薦5 | |
http://udn.com/NEWS/SPORTS/BREAKINGNEWS7/6094915.shtml
我想,失去陽森真的很可惜 雖然他個人形象比較不好,但統一的處理卻很糟糕,以道德形象”開除”球員,並且不支付合約,就我認為站不住腳 畢竟合約是合約,即使有所謂道德條款,但你有看過類似的藝人合約會有不執行的嗎? 何況到底有何證據呢?只是因為對方寄了存證信函這種事,統一就可以有道理說這球員”不合道德條件”??老實講存證信函在這個社會真的是小事,那是一種對方主張法律上權力的起點,不可能成為法律上統一有力的支撐
統一就爽快付了吧,畢竟決定與陽森簽複數合約的是你們!假如你們埋怨陽森的形象不佳,那也是你們當年自己做決定的時候不夠想清楚!
這件事影響所及,可能開始會有球團不想給球員複數年合約,這件事要跟大師兄的開訓缺席事件一起談 這件事情暴露了一件事,球團認為複數年合約是掛在制式合約下的”薪水保障”.可不可以,我不是法律專業,我不知道 但是,這還是暴露了一件事,中華職棒球員的權利仍然不得伸張!而這是全體職棒球員應當用力自我去爭取的,權利沒有憑空掉落的 不管陽森有無做錯事在”形象”上,我都支持他去爭取,甚至該走上法庭!該讓老大哥們知道一件事: 公平對待球員是應該的,而這不是優惠!
至於恰恰講的那句話:我已經共體時艱十年了!! 我欣賞!畢竟在現今的環境下,還能講什麼呢? 老闆們,你們很大,你們出錢很辛苦, 但是,就是LANEW老闆說的一樣:虧五千萬當廣告費,我覺得很便宜 同樣的,這句話我也很欣賞,劉老闆說的正是職棒的意涵! 我也很希望洪老闆,如果這麼在意這些虧錢,麻煩你就賣一賣吧! 20年了,你們是創建中華職棒的開拓者,希望不要在20年後反而變成進步的絆腳石!
至於,旅外條款,從嘟嘟的事件來看,大家都知道條款有多誇張了吧 重點不在於今年的2.5倍轉隊費跟1.5倍年薪要求 而在於成為:9年自由球員後,還是要給轉隊費??? 我很難理解,我們是像歐洲足球隊一樣,把球員從青少年就納入幼隊訓練嗎?顯然不是,那位可以如此把球員視作私有財產?
老闆們,硬是要把鏈子套在球員身上,是套不住心的
政府如果真的想振興棒球,拉拔職棒火車頭,該責成相關單位介入中華職棒這種不合理至是合約跟調款,給與球員相對公平的環境,而不是一入某球隊,終身成其人 想想為何林琨笙還不願意簽約,就知道了,至於他們的領隊不知道…只能說,隨便了! 我知道才四支球隊,老闆們有默契,就可以封殺球員了 但是至少法律上保障要有,因為總有一天會有人打破默契的! 給與自由,心才會留! 老實說,管小孩不是一樣道理嗎?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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