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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00:19:13瀏覽166|回應0|推薦0 | |
大陸.資金.對策/利用預收延付解決資金問題
2012年8月外匯不再逐筆核銷,改採總量控管,重點不在外匯作業程序上的改變,關鍵在「預收、延付」額度的變化。
有人擔心上周專欄所分析,非昆山台商為了應用34號文,透過在昆山設立貿易公司為關聯企業購料或銷售,會涉及關聯交易的稅務風險,必須釐清的是,大陸稅務局不在乎關聯交易,稅務局在乎的是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把利潤留在境外,進而達到在中國境內少繳稅的避稅目的。但若按上周專欄建議,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價格採平進平出作法,沒有移轉定價,自然就沒有移轉利潤問題,也就沒有避稅嫌疑,更何況台商是在昆山設立貿易公司,不是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利潤和稅收最終都在大陸境內,既然沒有少繳稅,就算因關聯交易面臨查稅,又有什麼好擔心?
其實,大陸台商要從台灣的銀行直接引入低成本資金,除了34號文和投資註冊差距的外債額度外,另一條路,就是利用2012年8月外管局取消外匯逐筆核銷,改採總量控管後,在「預收」出口貨款和「延付」境外採購款兩大額度上的鬆綁。
過去,貨物從大陸出口後,必須在210天內進行收匯核銷,超過210天沒有收匯核銷,會被認定為內銷,課徵17%增值稅;若是從境外採購進口的付匯核銷,也不能超過90天,否則外匯評級會面臨被降級的處罰。但要逾越這210天和90天的要求,也不是不行,而是有個額度限制,但自從2012年8月改採總量控管後,預收、延付的額度放得更寬,每個企業現在都有個「外匯監測系統」,在該系統上未出現紅字,就表示預收或延付都在安全範圍內,不會有處罰。
舉例來說,某大陸台商從事出口業務,在大陸缺資金,卻不想向大陸本地銀行借款,為解決這個問題,該台商可以在貨物出口後,甚至貨物還未出口,就從境外以「預收貨款」名義,由境外關聯方向境外銀行貸款取得美元後,再將這些美元資金以大陸台商「預收貨款」的理由匯進大陸,因為貿易項下可以自由結匯,不像資本項下結匯有重重限制,這些美元「預收貨款」當天就可以結匯成人民幣,投入該台商在大陸境內日常之用。
此外,該台商還可以再利用「延付貨款」,就是先由境外關聯方先支付境外供應商,由大陸台商購進的設備或原物料款項,由於2012年8月改採總量控管後,「延付額度」也大增,讓大陸台商可以拖延償還境外代墊款的時間,如此一邊預收出口貨款,一邊延付進口採購款,等於是利用境外銀行低成本外幣資金,拉高大陸台商的「人民幣」現金部位,這比起傳統美元外債,就算台商能從境外借到美元資金,匯進到大陸一樣不能結匯,要方便許多。
台商對於2012年8月起大陸外匯不再逐筆核銷,改採總量控管的政策,不該把重點放在外匯作業程序上的改變,關鍵是「預收、延付」等額度上的增加,因為這些額度可以讓台商將境外銀行的資金引入大陸,和昆山34號文訴求引入境外低成本資金,有異曲同工之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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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