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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了
2013/06/22 23:55:33瀏覽89|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特派記者黃國樑上海報導】

兩岸下午簽服務貿易協議,據了解,其中特定承諾表部分,協議規定「任一方可於承諾實施之日起3年期滿後修改或撤銷承諾,但應提出補償」。各方關注猶如香港與大陸的CEPA的「補充協議機制」,即經雙方同意,可以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雙方並同意自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後,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協議。

換言之,兩岸未來將每年檢視一次協議的執行,而雙方同意,就可以進一步開放,納入協議成為補充協議。

兩岸兩會上午舉行林陳會談,下午簽署「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據了解,協議共分4章24條條文,至於任一方於3年期滿後修改或撤銷承諾,所應提的補償,協議明訂,如果雙方就補償內容無法達成一致,則循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但在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前,不得修改或撤銷承諾。

據指出,在協議總則部分,定義協議所涉的服務貿易有4種模式,不適用範圍包括「政府採購、政府提供之服務、政府補貼、航權及海運協議」等。

在「義務與規範」章則明定,雙方彼此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鑒於兩岸彼此交流時間尚短,無法一步到位履行本義務,因此規定雙方現有不符這兩項義務的措施仍可保留,但要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而且過程中應遵守「凍結 (standstill)」原則,不得增加新的貿易障礙。

設有「緊急磋商」機制

協議並規定,雙方都要賦予服務提供者行政救濟的權利。協議並定有「緊急磋商」機制,為了避免協議實施後,對其中一方的服務業造成實質負面影響,被影響的那一方可以要求與另一方磋進行「緊急磋商」,找出解決方案。

至於「特定承諾」章則強調採取正面表列,提出「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即市場開放清單)。據了解,在「其他條款」章中,雙方同意建立「聯繫機制」,由ECFA經合會的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處理這個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並設立聯絡窗口負責聯繫。



全文網址: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了 | 兩岸服貿協議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N1/7978246.shtml#ixzz2WxeAIK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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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21:16 【台灣政經索隱】 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