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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專欄/提升租稅解釋成效 多學學老美
2013/06/25 14:25:47瀏覽95|回應0|推薦0

隨現今商業活動型態不斷創新且日益複雜,納稅義務人對交易及投資的稅務透明化,以降低稅務不確定風險的需求愈來愈高。為降低稅務不確定性風險,向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稅務疑義成為目前的主要方式。

財政部雖於92年底發布「財政部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提供納稅義務人從事特定交易前,得預先向財政部提出諮詢的機制,但實施以來成效不甚顯著。依筆者從事稅務工作多年觀察,主因為現行預先核釋制度的受理範圍過於狹隘,僅限於一年內即將採行的跨國交易或投資的國際租稅案件,換言之,國內一般投資交易或為尋求確定租稅效果所規劃的假設性交易將無法獲得財政部受理;此外,設立高額申請門檻,限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需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或首次交易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或對我國具有重大經濟效益者,顯然限制了規模較小的企業或一般人民申請租稅解釋的權力,進而導致現行預先核釋機制未能被納稅義務人廣泛運用。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近日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12 條之1修正,其中除新增界定稅捐規避行為的法條文義及相關稅捐稽徵機關舉證責任與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外,還考量納稅義務人從事重大交易或投資決策,往往須耗費相當成本,如因稅捐稽徵機關的認知不同,而被認定為稅捐規避行為,將欠缺預測可能性而影響其交易活動,故另增訂第7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從法令文字來看,似乎有放寬預先核釋制度中有關受理範圍及申請門檻的效果,然而後續適用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情形仍然有待觀察。

其實在歐美國家亦設有類似的申請租稅解釋制度,以美國為例,納稅義務人可向其內地稅務局(IRS)申請解釋個別特定交易的租稅效果,而IRS於審核相關事實後,會就特定事實如何適用稅法進行回覆(Private letter rulings),因僅就該個別交易進行解釋,故其效力僅及於申請的納稅義務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所以縱然有類似交易亦僅能參考該解釋而無法直接援引適用。

目前我國申請租稅解釋的實務運作方式,以所得稅為例,通常情況下,除已有明確法令可資適用,主辦國稅局會逕行函覆外,涉有法令不明確處時主辦國稅局撰擬其意見後會另會其他五區局表示意見,彙整後報請賦稅署函釋。過程中須牽涉各區局及賦稅署,往往從申請到取得函覆需要數月甚至一年時間,據筆者觀察,主要是因為我國稅捐稽徵機關傾向以解釋函令來補充稅法不足處,故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人民申請租稅解釋案件時,常以通案解釋的角度來處理具有特定事實脈絡的個案,務求各區局對特定個別案件的見解一致所致。

筆者建議可參考美國制度,明確訂定個案解釋申請的效力僅及於據以申請的個案,各區局針對所轄納稅義務人的申請解釋案可自為適法的個案解釋,嗣後再定期檢討有不同見解的案例,彙整後再報請賦稅署發布通案解釋,如此一來應可大幅縮短納稅義務人等待函覆的時間,並有效降低現行稅法制度下稅務不確定性的風險。

(作者是KPMG台灣所執業會計師許志文與經理謝昌君)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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