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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證所稅修正不宜瞻前顧後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982714.shtml#ixzz2X9THuE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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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修正不宜瞻前顧後
2013/06/25 00:27:22瀏覽102|回應0|推薦0

證所稅修正案即將在明天(25日)對決,朝野政黨在「只修不廢」方面獲得共識,惟對初次上櫃上市(IPO)的課稅仍有歧見,國民黨團內部也看法不一,財政部則對核實課稅部分再退讓存有「社會公平」面的顧慮而相當堅持,我們在此試著提出兼顧各方權益的版本,供朝野參考。

針對財政部對核實課稅部分退讓可能引發的「公平面」疑慮部分,其實不必那麼在意,即使在沒有證所稅之前,股民對於稅制的公平和稅收的貢獻都是功不可沒。

就證券交易稅而言,在股市交易熱絡時一年甚至可貢獻近2,000億元,平均而言每年也創造至少1,000億元的稅收。而股利所得部分每年約有8,000億至1兆元之間,以平均稅率20%保守估計,則投資大眾近年的所得稅貢獻至少超過2,000億元。兩者加總,代表股民的稅收貢獻每年至少在3,000億元以上。換言之,在課徵證所稅之前,台灣的稅制其實相當的公平。可惜政府和證券業界都未能讓數字說話,以致於證所稅停徵一直蒙受不白之

冤,才有推出證所稅之後衍生的風風雨雨。

進一步而言,現制證所稅的修正方向,只要能夠降低稽徵和依從成本,又能增加稅收,則只有讓稅制更公平合理,又能讓股市更有效率,對經濟更有助益,實在沒有對修正案瞻前顧後的道理。因此,我們建議財政部和朝野政黨能夠放寬看待關於IPO和興櫃股票核實課稅的問題,思考如何研商改進之道。

目前修正案對於出售興櫃股票100張和IPO股票即使只有1張就要核實課稅的門檻,其實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有必要改為以金額為基準。其次,政府強制規定股票申請上市或上櫃前應先登錄興櫃且交易滿6個月以上,可見興櫃市場等於上市櫃股票的預備市場,照理只要對上市櫃股票階段之交易課稅即可,而急於在發芽階段的興櫃企業課稅,顯然是本末倒置,稅負也比上市上櫃市場更重,波及上市櫃市場,又等於傷及稅本。

而且,興櫃市場的投資人買賣金額都很小,動輒被課稅,甚至比證所稅共識版的的大戶「出售合計超過10億元才課稅」還重,這不但違反證所稅當初「抓大放小」的原則,顯然也不公平。

同時,核實課稅最大的問題,就是成本認定困難,到現在也沒有答案。根據集保公司統計,國內靠非交易而持有之股票形態多達20餘種,如增資配股、繼承、贈予、私人間直接讓受、設質、信託、借券、擔保品處分、減資、合併、分割等,其原始取得成本,對於有記帳技術的企業尚可勝任,但對一般自然人則無法處理。如果一定要實施核實課稅,最好排除成本難以認定的部分,直接改採設算課稅制。否則因為稅率高達15%,稅負來去之間差異很大,將來必然成為國稅局和投資人之爭訟所在,行政成本和依從成本必然可觀。財政部在這方面最好深謀遠慮。

因此,我們建議最簡單的作法,就是將興櫃投資人和IPO投資人改採「設算課稅」,亦即按照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而如果堅持要採核實課稅制,則可考慮只針對登錄興櫃前已持有股票之原始股東在興櫃階段出售者,比照對上市、上櫃股票IPO課稅之原則,僅對初次登錄前持有股票之原始股東課稅,其餘之投資人則適用設算課稅。IPO部分則改採金額為門檻,並參考南韓證所稅制的精神,僅對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持有一定比率或金額以上的原始大股東於上市、櫃後出售者採核實課稅,以及取得IPO超過一定金額之投資人,其出售股票之所得採核實課稅。

總之,鑑於美國QE退場已經對國內股市產生衝擊,證所稅的修正實在刻不容緩。我們殷切建議朝野政黨立委和財政部儘速化解歧異,容有部分人士誤解「公平」的真義,何妨藉此機會澄清,並將證所稅修訂至更完善的地步,將使台灣更能順應變局,股市步上正軌。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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