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及學校的扣繳義務人,萬一短扣繳稅款,不會再被重罰了。財政部同意比照小規模營業人,准許非屬故意且前五年無相同違規情形的機關、團體及學校扣繳義務人,扣繳罰鍰可調降為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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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後,稅捐機關核課未確定案件,均可改按較輕規定繳納罰鍰。
新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主要是就機關、團體或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如會計主管等),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符合財政部所訂要件後,即可減輕裁罰倍數。
修正之前,出現短漏扣稅款情形,依其短漏扣金額多寡,分別處以短漏扣金額的0.3倍至0.8倍罰鍰;修正之後,均降為0.2倍。
不過,這項減罰規定必須符合: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已在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且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相同違章情節等條件。
財政部舉例,甲為A機關扣繳義務人,A機關2013年6月給付房東租金80萬元,應扣繳稅款8萬元,甲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繳及補報,甲依限補報繳且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查獲之日前五年亦未曾有相同違章紀錄,其應處罰鍰降為0.2倍罰計1.6萬元,較修正前0.3倍共2.4萬元罰鍰為少。
財政部指出,調降主要是考量這類扣繳義務人都是受僱者身分,往往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若因短漏扣稅款遭到重罰,將使其所須負擔的法律效果高於與其承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