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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設質股數過高 有法管
2010/12/30 15:00:07瀏覽394|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董監設質股數過高 有法管

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持股質押比重過高弊端,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近期提案修正公司法,規定董監事設質股數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二分之一時,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限制其股票表決權,杜絕董監事或大股東炒股歪風。該提案可望明(31)日立法院會通過一讀。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會期也曾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及經濟部應研討,決定是否須限制高質押股東的投票權。

丁守中指出,根據公開觀測站資料,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質押比重平均約三成,股票質押比重愈高,顯示公司董監事私人財務操作愈複雜。

當董監事需要資金週轉時,將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是最快方式。

他說,部分發生財務困難的上市櫃公司,其董監事多將持股質押以求護盤,導致持股質押比重較一般公司高;但股價下跌時,為避免公司遭銀行催補擔保品,這些董監事又再借款力守股價,造成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

根據現行公司法197條之1規定,當董事將股票設定或解除質權時,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15日內將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但丁守中認為,該項規定只能讓金管會有獲得資訊的管道,並無法有效改善董監事或大股東進行高比重的股票質押行為,須修法解決。

丁守中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7條之1內容,明定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在任期中的設質股數,超過選任時所持有股數的二分之一時,其股票表決權應予以限制,限制辦法則授權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

丁守中強調,董監事對於已質押股票,實際上已喪失「實質擁有」權;但公司董監事選舉時,卻又利用取巧方式持有較多股票,提名並選自己成為董監事領取高額酬金,相當不公平。有必要針對設質比重過高的董監事加強事前控管,保障小股東權益。

【2010/12/30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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