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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建構資訊時代的擔保法制
2011/01/11 22:29:49瀏覽209|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名家觀點/建構資訊時代的擔保法制

世界銀行評比各國信貸制度,其中動產擔保法制項目,我國落後英美,也不及日韓,成了未開發國家。由於此評比的影響力與正確度很高,政府正研擬回應之道。當然,法制改革不宜僅以提升評比為目標,所以我們應回歸基本面,檢視現行法制的缺失,並思考如何改革。

典型擔保交易如下:申貸債務人為加強信用,提供財產(如動產)做為擔保,違約時債權銀行得就擔保物,排除其它債權人優先受償。對專業信貸的銀行而言,擔保放款是一項利器;在先進國家,無擔保品的信用放款比重較高。即使如此,擔保放款的需求仍然存在。我國更是如此,只消看上市公司大股東們,經常以股票設定擔保質權,即可明瞭。是故,我們不宜企盼信用放款的天邊彩虹,而忽略擔保放款的現實需求。

抑有進者,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命脈,但銀行往往考量信貸保障不足,裹足不前,從而業主融資多仰賴親朋與地下錢莊。雖然政府提供信保基金,不過它扭曲市場功能,運用過度恐淪為錢坑,所以只能扮演輔助角色。其實中小企業產銷過程中,常持有價值不菲的資產,包括有形的原料、成品、替代物等,無形的應收帳款等。如它們能成為擔保標的,實現交換價值,當可提高融資可行性。

可惜現行法制無法有效地將它們納入擔保機制。以動產擔保交易法為例,它仿效美國50年前的陳舊法制,並融合大陸法系傳統概念拼裝而成。它創設零星的交易類型及不同登記機關,缺乏整體性,是雜亂無章的立法。再看應收帳款,雖然具有交換價值,卻不易取得優先受償地位。其實從功能面來看,這些資產─無論有形或無形、現在或將來、單獨或集合─均可發揮擔保功能。

關鍵在於:擔保法制能否提供適切的公示(通知)機制,以保障其它債權人的利益。畢竟擔保交易的內部人間,創設了不利其它債權人的法律關係,因為某些乍看屬於債務人的資產,卻可能被擔保權人捷足先登。所以法律應提供擔保交易的公示機制(如移轉占有或辦理登記),以便其它債權人事前評估債務人財力,據以決定是否與之交易。

進入資訊時代後,由於資訊傳輸與彙整成本大幅降低,各國乃改革登記法制,建立資訊登記與查詢平台,以活化各種擔保交易(如浮動資產抵押)。首先,傳統不動產登記仰賴政府審查並保證品質,然而動產擔保複雜多變,因此政府退居幕後,改採市場化登記機制,由當事人承擔申報資訊之責。

此外,修正以往靜態登記方式,規定擔保登記應勾勒權利外沿,使查閱者可得知交易細節。最後,登記事權統合於單一機構,以發揮網路效應。

此項改革涉及某些配套措施。首先是公示理念的變革以及政府/市場角色的調整,事前宜加宣導。其次,它的順暢運作須有配套規定,例如擔保交易的權利界定與登記責任的釐清,方能克竟全功。再來就是改革幅度與時程,必須務實規劃;有些國家規定新制僅適用於法人,即是一例。關於法制的運作規則,許多國家已累積成功先例,可供參考。

有人將改革視為引發金融海嘯的洪水猛獸,這是錯誤解讀。它的宗旨並不是要鼓勵銀行增加放款總額,也不是要教導銀行如何授信(如採取信用放款還是擔保放款)。它只是擔任擔保交易的潤滑劑,以協助企業得取得融資,並降低融資成本,所以無須多慮。

總之,建構良好的典章制度,政府責無旁貸,上述擔保法制帶來的效益,又遠超過成本。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把握資訊契機,大力推動改革。

(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企業與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1/01/11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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