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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建銘是不是公務員 就看檢察官想怎麼辦
2006/06/29 18:03:12瀏覽3047|回應3|推薦8

     

 最近,因第一家庭女婿涉及內線交易及關說等弊案,導致國內政局不安、人心浮動,甚至連有沒有公務員的身份,也引起社會討論。

最近因為刑法修正議題,有人說,趙建銘不具公務員身份,應該不會被處份。其實,法條是死的,但法官是活的,刑法第十修正的精神,主要是要保護在公營企業或公有營造物內工作的低階層員工。同時,也讓公務員身份認定更有彈性。

而且,新修訂的刑法是以,當事人當時負責的業務來判斷,是否以公務員身份論斷。如配合警察執行的拖車司機,在執行拖車時被打,打人者就可以視為妨礙公務,但如果車子已拖回停車場,車主因不高興而打人,就只能以一般傷害罪論斷。

根據舊刑法第十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創作之文書。

刑法修訂後,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具法定身份公務員,就是經國家考試合格,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何認定,依新修訂的刑法第十條的立法理由解釋,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無法令執掌者如保全及清潔人員則不是公務員。

第二款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的解釋則為,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及專任職員,其他尚有應受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的承辦及監辦採購等人員。

除此之外,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共事業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利,都可以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非純粹瀆職罪,指公務員以權勢犯罪,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顯見立法者已預見,防止擁有國家公權力之公務人員,濫用公權力而犯罪。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以往常出現的教師不當體罰及警察不當恐嚇的情況已不多見,取而代之,是高階公務員或公職人員親友為達到不法目的,運用特殊關係威嚇下級公務員,以其未來升遷要脅配合,迫害公務員工作權。

我個人認為,為求社會公平正義及保障憲法十五條,所賦予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高階公務員及公職人員之享受公權力保護之親友,由於身分特殊,一旦觸犯刑法,實有必要以公務員論處,以正視聽。

至於公務人員身份的認定,有人說,第一家庭的成員不是公務人員。但我並不這麼認為,就行政法上特別權利關係理論來看,公務員身份認定,是以志願和權利為主要論點。

  第一家庭成員享受國安局之特別保護,再者,第一家庭成員身分的形成,是由家長陳水扁主動志願參與總統選舉,經人民選舉產生,當時他們全家人都有出來拜票,趙建銘也是在陳水扁當總統後,才認識他女兒陳幸妤。

  第一家庭成員可以住在官舍(公有物)中,並接受國家安全局保謢及禮遇,如果國安局是依法保護第一家庭成員,在這種情況下被保護對象享有國家禮遇,且他有又有實質影響力,到底算不算是公務員呢。

      他們涉入關說,雖非依法令的職務行為,但可以實際影響公務員執法,並涉及公共事務,已造成公務員在執行職務困難,就特別權利關係理論來看,第一家庭成員應可視為公務員,一旦犯法就可加重其刑。

        按現有公務員認定標準,第一家庭女婿所涉及的弊案,包括,內線交易、公有土地關說、政府人事及台大藥品標案,若依現有刑法第十修正條文來看,除了內線交易外,其他各項罪狀,由於趙建銘並未有官職,且沒有接受政府委託依法行事。

如果檢察官想放他一馬,就會從輕解釋。但如果檢察官認真辦案,就可以援引其他法條,從中找出公平正義。

       表面上看來,趙建銘對下級公務員並沒有直接權力關係,無法很明確指出,他利用威勢要求其他人配合,況且,現有法令並未明定關說犯法,只有行賄公務員才犯法。

  但趙建銘的情況特殊,是其他公務員想討好他配合犯案,犯罪類型不同,這個問題,中國從古至今都有,外戚或太監干政屢見不鮮,只是一直沒有有效解決方法。

  以收藥商回扣來說,是否成案,並不是公務人員身份的問題,不論按新舊法令,趙建銘並未直接負責該項採購業務,就算涉及關說,只要他不行賄承辦人員,醫生提供單純意見的交流無法認定違法。除非其他承辦的公務員,將趙建銘供出來,才能以共同犯論處,否則都無法成案。

  法律上百條,還是要看檢察官會不會用,根據刑法上犯罪支配說認為,正犯是在整犯罪過程中,具有操縱性犯罪支配地位之人,類人對於是否從事犯罪及如何進行,都有具有作性地位之人。

        個人認為,目前情況,趙建銘在整個共犯結構中,是具有實質的支配力和影響力,在構成要件上,他不只是一般公務員貪瀆罪中的行賄,而是指示公務員犯罪的共同正犯。

       因此,如果實際執行的下級公務員受處分,利用威勢關說的人,具有實質操作能力的人,也應視為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正犯而加重處罰。提供拙見,和大家分享。基本上,許永欽是博士級檢察官,相信只要他想辦,應該就辦得成。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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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停不下來的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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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是公有營造物
2006/07/04 17:23
基本上,台大醫院和台灣大學一樣,都算是公有營造物,因此,在公有營造物內工作的人員,也可視為公務員,現在,要關心的是,買藥算不算是他的業務範圍。

一個醫學工作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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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了!
2006/07/04 15:02

回覆huhter
台大醫院是私立財團法人的?

快了!台大醫院已核准法人化了


錦瑟無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華年

whola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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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賤民」是白丁嗎?
2006/07/04 06:56
台大醫院是私立財團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