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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證據法可以適用 對不起,高檢察官妳在台灣
2006/07/29 01:15:38瀏覽1978|回應1|推薦12

鐵路怪客案總算要告一段落了。檢警忙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不過,我覺得這一次檢察官好像太急了。特別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冒然起訴,而且還求處刑法上最重之刑-死刑。

我相信,李家有罪。但其實,李雙全自殺已經為這個案子設下了一個防火牆。他一死,很多事都死無對證,無法查證。就像當年蘇建和案,內行人都知道,他們這一群人被放並不是因為他們無罪,所有的推理和自白都說他們有罪,但被駁回的理由,是欠缺共同正犯的直接證據。

但蘇建和案中,唯一認罪成員,因為具軍人身份而被軍事法庭處決了。他一死,就欠缺了直接證人,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管他們到底有沒有罪,判無罪是理所當然。

李泰安情況也一樣,如果真的可以光靠推理定罪的話,當初就不用設法院了,直接設檢察署和警察局就夠了,只要檢察官心證和推理就可以定罪。

我不了解,高檢察官的策略,不過,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求處死刑,會不會太過有把握了。

另外,高檢察官也表達出按美國聯邦證據法則,她所提出的證據就已經夠了。

但我想說的是,美國和台灣司法制度完全不同,台灣司法界可以用美國的規範嗎,我很懷疑。高檢察官妳現在人是在台灣,況且,修法應該是立法院的事。

既然短時間內,無法找出真相,高檢察官就不要太貪功了,不妨緩一緩,時間可以解決很多事情,說不定會有更多發現。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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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絲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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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4 23:13

李泰安的案子能用推理破案

那趙建銘的案子呢.......

台灣的檢察官好像都沒啥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