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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03:41:48瀏覽247|回應0|推薦1 | |
( 實施對象:100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補助核准之同學 實施規定:依教育部100年8月1日來函規定辦理,本校已修訂100學年度弱勢助學服務學習時數即日起實施,每位弱勢助學生不論核發助學金級距為何,統一律定以每學年50小時分兩階段服務(每學期25小時;每週服務以3小時為上限) 本學期弱勢助學-服務學習需於101年6月8日前完成所有服務時數,逾時未申請服務及未完成服務時數者,轉知申辦單位取消再次申請補助資格。應屆畢業生請於101年5月11日前完成第一階段核定之服務時數後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101年1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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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