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2/29 14:10:15瀏覽182|回應0|推薦0 | |
南華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細則(100學年度) 實施方式 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經財政部查核無誤,准予補助後,由學務處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單位(場所),學生從事各項生活服務學習之工作以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同時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前提,其服務範圍與事項如下: (1)學術單位:系所評鑑、招生事務、畢業生連繫、研討會支援、專業教室管理及清潔維護、網頁維護等業務支援工作。 (2)行政單位:公文登錄及傳送、資料建檔及核對、辦公室清潔維護、物品借用管理、網頁維護等業務支援工作。 (3)重大活動支援:大學博覽會、新生及家長接待、新生進住宿舍、新生訓練、成年禮、校慶、畢業典禮…等活動。 (4)寒暑假、假日校園環境整理及資源回收。 (5)其他各項適當工作。 弱勢助學-服務學習運用基準及注意事項 學生弱勢助學-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為原則,以或每學期50小時上限為原則。另為鼓勵同學努力學習,凡最近一學期學習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減免30%(以每每學期35小時上限為原則)。 (1)分配原則: 1.學術單位:各系所辦公室5-8人(院及中心可視需求提出) 2.行政單位:由行政單位提出需求(請一級單位先彙整所屬二級單位需求) 3.其他:視各單位特殊需要提出申請,由學務處分配。 請各單位於每年10月20日前填寫用人需求表(如附表一)擲交學務處彙辦,如未提需求表的單位,由學務處逕行分配。 (2)學務處於每年12月下旬送交各單位所分配學生名單及弱勢助學-服務學習時數,請用人單位對弱勢助學-服務學習之工作態度及其本務,應予適當指導及督促,並對其工作效率予以考核,請彙整服務學習生之紀錄,填註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評核表(如附表二),並於次年9月30日前送交學務處服務學習組審核,未完成應服務時數者,次一學年將不予核發助學金。 (3)參與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學生需填寫紀錄表(如附表三),確實填寫弱勢助學-服務學習開始、結束時間並簽名,並由用人單位指導人簽名認證,並於次年9月30日前將紀錄表交回所分配之服務學習單位。 100學年度弱勢助學單位分發公告( 服務時數:50小時 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予以減免30%(扣15小時) 進修部服務學習時數為25小時 煩請各單位協助聯繫學生到分配單位服務,並協助說明學生因先服務35小時,待100-1學期成績出來在補回15小時,謝謝。 畢業生請於101年6月底之前完成,在校生請於101年9月底之前完成。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