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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01:19:05瀏覽277|回應0|推薦1 | |
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 說明: 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請各校遵行下列實施原則辦理: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第 4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每學期須志願服務每週每人志願服務2小時。 三、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四、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每週上限10小時,核發順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及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發。 第 6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志願服務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志願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前一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含)以上之學生得不必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新生申請此助學金第一學期均須參與志願服務學習。 三、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四、應屆畢業生志願服務學習於第一學期執行,第二學期免除。惟第一學期未完成者應於第二學期完成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五、申請生活助學服務學習得配合甲種工讀參與服務學習,學習紀錄表單位主管簽章後每月底收齊後擲回學務處作為請領助學金之依據。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第 6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方式 三、因課程需要而須於學期間至校外連續實習1個月以上之學生,實習期間得免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不含短期及不連續校外實習學生)。 註:增列第三項,原第三、四、五項改為第四、五、六項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超高效率」! 教育部是在100年8月1日正式發布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早在一個多月前, 原來,該校所依據的是教育部100年5月30日函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才會出現「志願服務」字眼。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100學年度)為什麼時數從40小時增加到90個小時?
教育部100年5月30日臺高通字第1000092736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 說明: 本計畫自96年公布以來,歷經97年及98年兩次修正,業就計畫內之申請資格、助學金金額、補助範圍、生活服務學習等項進行調整;為使計畫內容更臻完善,業經本部於本(100)年 (一)提升計畫公益性,納入志願服務精神: 1、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始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部分學校於執行時將其與工讀制度混淆,抑或面臨學生不願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進退維谷等諸多爭議。 2、考量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性,將原申領助學金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修正名稱為「志願服務」,並據此增修計畫內容。 草案: 志願服務 1. 目的: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各校得鼓勵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其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應依申領學生所就讀學系、學程,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志願服務內容。 3. 實施原則: (1)志願性原則:志願服務應尊重學生意願,相關應遵行事項均應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學生以書面切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務求明確。 (2)多元性原則:志願服務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並由各校自行規劃其內容。 (3)合理性原則:志願服務時數不得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且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每週志願服務時數以3小時為上限。 (4)彈性原則: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志願服務者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性原則:前一學年度志願服務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其志願服務時數得予以減免。
教育部是否「故意放水」! 教育部100年5月30日函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弱勢助學措施研商會議」紀錄,其中決議事項有關弱勢「助學金」之「志願服務時數」,赫然有明文:「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 然而,教育部100年8月1日正式發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已改為「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以致少數學校取巧擴大為「兩學期」服務。 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100學年度】
教育部100年 會議決議事項摘要: 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草案)有關「助學金」部分: (1)助學金屬定額補助(最高學雜費30%),並由各校於學生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原則上與補助費用項目無涉等。 (2)本計畫屬助學措施,非屬獎學金性質等。 (3)有關志願服務時數一節,各校應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妥為平均規劃;並鼓勵各校針對特定身分之學生規劃多元且彈性之替代方案。 來源: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第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該會並已將上開教育部函轉知各會員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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