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蕾雅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73351號
茲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低收戶學雜費減免。刪除工作能力條件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少於弱勢助學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學雜費減免應修正
鼓勵低收自力脫貧。讀進修學校可減免
不排除有工作能力。學雜減免修法放寬
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學雜費補助刪限制
學雜費減免有法源。限制條件追根究底
100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擴大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具工作能力者也能減免學雜費【高教技職簡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