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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真實的剝削
2011/12/02 00:56:43瀏覽814|回應0|推薦0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期望服務學習生體會施比受更有福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進修部服務學習時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日間部服務學習時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真實的疑問

 

助學服務創新猷。建國百年百小時

申請時開始執行。教育部迴避問題

若違反實施原則。教育部將予糾正

20111129RICE向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投遞意見函

主旨: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違失情事

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之不當情事,本人於2011818向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二度提出意見(819並將副本寄至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長室),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2011824回復(如附件一),教育部於2011928回復:若有違反事項,本部將另案去函糾正。

以下舉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違失情事,敬請 教育部妥處。

(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聲稱該校「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均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策訂。然而,該校100學年度沿襲舊有規定,對於申領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並未與「生活服務學習」加以明確區分,仍分配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工讀」服務,此舉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應予查明糾正。

(2)該校原規定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100學年度修正為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兩學期均需執行,全學年90小時),明顯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應支薪之「工讀」。該校「學生聯合服務中心」有學生提問:「為什麼時數從40小時增加到90個小時?」。該校學務處回覆:「服務學習時數均依教育部頒怖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如附件二)。

本人建請教育部儘速查明該校違失,並確實要求該校遵行100學年度規定:「服務學習」時數應合理,「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附件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2011年8月24日回復

附件二:對於申請弱勢助學我有很大的疑問學生聯合服務中心

 

2011121)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111290003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0-12-01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00922422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0112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詢「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問題,根據上開計畫規定,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您信中所提該校所訂時數為全學年90小時(共2學期),經查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另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重事具危險性值工作等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1121RICE再度向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投遞意見函

主旨: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服務學習規定疑義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內容疑義:依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如附件),該校對於申領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並未與生活助學金及住宿優惠之「生活服務學習」加以明確區分,明顯未符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即令教育部認為該校所訂全學年90小時(共2學期),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惟依該校上開辦法第四條「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同辦法第七條規定學生申請時持紀錄表往學習單位報到,實有欠當,應改正為「於查核通過後開始執行」,並應符合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

依以上說明,該校違反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大幅增加「服務學習」時數以取代「應支薪」之工讀,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教育部不能只是含糊說明:「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重事具危險性值工作等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建請 教育部查明該校違失事實並予妥處。

附件: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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