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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1 20:12:27瀏覽199|回應0|推薦0 | |
(100.08.09 10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附帶決議-本校相關規定若僅為依循中央機關規定修改之條文,授權承辦單位逕依行政程序簽辦,無需提送會議討論。 承辦單位【學務處】 學務處答覆:有關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條文內容疑慮事宜 佛光大學未依循教育部規定,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該校「學務處」卻一錯再錯,貿然執行「不合理」規定。 教育部業函各校,促請遵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規範。 財政部查核佛光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一覽表( 為保護個資僅公告學號姓氏,若有疑慮請親至學務處承辦人查詢。 本核定為財政部查核回復資料,教育部需再與其他部會比對,如未獲其他助學者再核予助學金。 舊生曾獲補助本學年未再獲助學者已提前參與服務者自公告日起免除,已完成服務時數者繳回服卡核計工讀助學金彌補。 【助學金額】、【服務時數】請注意學校後續公告。
RICE說:佛光大學如能回復原先「免時數」規定,才真正是「佛光普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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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