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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7 00:09:12瀏覽207|回應0|推薦0 | |
( 服務學習規範 (1)100學年度凡核准補助學生需完成二階段服務學習時數,第一階段服務為當學年度下學期(100-2);第二階段服務為次學年度上學期(101-1),使具備再次申請資格。 (2)依教育部來函修正要點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3)本校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將依據教育部來函修訂,不論核發助學金級距為何,修法統一律定相同服務時數並另行公告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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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