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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22:06:07瀏覽301|回應0|推薦0 | |
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100學年度全國各校將依以上「新制」規劃服務學習時數,南開科技大學原規定各級服務時數為60、45、35、25、0小時,該校已於100年11月10日公布新修正「弱勢學生服務學習實施細則」,服務時數為50小時。 (100年 壹、依據: 教育部100年 貳、目的 依據教育部規範,協助申請助學金或住宿優惠之弱勢學生,發揮其自助人助、回饋公益之責任感,培養具公民意識等胸懷。特結合服務學習課程之校內或社會服務教育,訂定本要點,俾達獎助就學與服務學習之雙重目標。 參、執行要點 一、對象:本校學生凡依規定流程,取得助學金或住宿優惠者(不含領有特殊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作業流程 (一)助學金:學生向學校申請獎助金,並獲教育部核准後,即列入服務學習工作管制。 (二)生活助學金:學生申請核准後,列入服務學習工作管制。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採紓困金額換算服務學習時數原則。學生申請核准後,即列入服務學習實作管制。惟考量本助學金屬急難紓困性質,予免執行服務學習實作,俾免影響學生心緒。 (四)住宿優惠: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凡提出申請並奉准者,即納入宿舍之服務學習工作管制。 三、服務學習時數規定 (一)服務學習時數依各補助類別之服務學習分類時數表(如附表)。時數之管制,得依各執行單位,及同學之主客觀因素調控執行,惟須於下學年度申請截止日前完成規定時數。 (二)本要點內所執行之工時,如配合學校規劃參與假日社區服務(活動)者,可抵免2倍時數。 四、考核標準 如生活服務學習之執行時數未達規定之80%者,在校生取消下學年度申請之資格;應屆畢業生將以未完成離校手續辦理;時數達80%以上未達100%者,須於規定時間內補足時數,否則依校規處分,但保留下學年度申請之資格。 五、鼓勵措施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可獲減免10小時。 六、其他規定 (一)學生在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前,已申請助學金者,若再復學或重新入學者,應納入服務學習實作。 (二)學生於其他學校已申請相關補助者,轉至本校後,應納入服務學習實作。 (三)弱勢學生執行服務學習,統由接受服務學習之單位,指派輔導老師或自治幹部進行考評。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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