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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8 03:45:16瀏覽278|回應0|推薦0 | |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修正經過(依序有三種版本): 【學務處擬修訂版本】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學務處曲解實施原則,各級助學金分別規定服務時數。 【行政會議通過版本】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100年8月9日10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校相關規定若僅為依循中央機關規定修改之條文,授權承辦單位逕依行政程序簽辦,無需提送會議討論。 【學務處簽辦之版本】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增訂: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
佛光大學「學務處」提出「實施要點」修訂版本,自作聰明「未遵行」教育部規定,該校「行政會議」卻照案通過,校長並核可「學務處」簽呈所提「補充規定」。然而,該校「實施要點」未依循教育部規定,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已是不爭的事實,該校「學務處」自應檢討並速謀補救措施,更不該貿然執行不合理規定。 RICE於 (1)該校服務時數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2)該校於10月31日公告【佛光大學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梯次弱勢助學服務工作分配一覽表】,要求學生提前開始服務,且公開學生個資,殊有未當。 100年11月7日獲得回覆 信件編號:201111030007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高教司 傳 真:02-23976943 承 辦 人:許翰笙 聯絡電話:02-77366731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00920913號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反映有關佛光大學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未盡事宜,本部業轉請該校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處。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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