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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5 12:26:47瀏覽426|回應0|推薦1 |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主旨:貴會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提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年4月22日中私技協字第0970000020號函。 二、案內建議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費用,在性質上為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應由社政單位負擔。惟鑒於我國並非社會福利國家,賦稅率亦較其他國家為低,實務上無法將學生就學補助以社會福利視之,且基於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普及化考量,政府及學校皆有責任照顧就學中之弱勢學生。 三、為使旨揭計畫更臻完善,本部業彙整各校所提修正建議,並邀請 貴會出席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會中決議及研議計畫修正方向如下: (一)關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弱勢助學經費負擔上之差距,本部將調查96學年度各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經費支出比例,擬定因應對策予以協助。 (二)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除將申請人家庭之利息所得、不動產價值等納入家庭經濟條件列計範圍外,得要求學生符合一定成績條件及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學校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給助學金之參考。前開成績條件建議由本部統一訂定,至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則授權學校規劃,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 (三)符合本部及學校所訂定資格條件,即應核予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至生活學習獎助金則可視學校預算規劃獎助名額。 正本: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副本:本部高教司、技職司
~~~~~~~~~~~~~~~~~~~~~~~~~~~~~~ (97年4月18日) 劉三錡校長:以今日協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再次函文向教育部陳述「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協進會建議意見。 臨時動議: 案由二:向教育部陳述「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雜費退撫基金提撥」由本協進會函文建議意見。 決議:照案通過。 ~~~~~~~~~~~~~~~~~~~~~~~~~~~~~~ 【紀錄】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08年3月檢討會議、4月修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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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