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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3 06:50:21瀏覽1296|回應1|推薦16 | |
許多泛藍朋友不相信台灣的公投法是一套烏龍公投法, 所以藉著加州即將舉行公投的時刻, 我就來比較台灣和加州的公投方法. 就先從公投的三大步驟, 提案, 連署, 通過票數來比較: \. (1) 提案人數: 台灣: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大概8.7萬人 加州: 25人 (縣(county)的提案只需要1人, 而且還不能超過5人) . (2) 連署人數: 台灣: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大概87萬人 加: 最近一次州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 大概43萬人 (修憲要百分之八, 大概69萬人) (縣的連署需要州長選舉總數的10%, 但是連署成功之後經過裁決可能不須投票就直接通過) . (3) 通過票數 台灣: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加州: 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可見台灣和加州的公投差別最大在於通過的票數, 因為台灣的公投票數需要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加州沒有這個規定. 台灣的投票率大概是80%, 而國民黨很喜歡鼓勵人民不要投票, 如果有一半的人因此不投, 公投的投票率只剩40%, 當然就不會過了! 可見台灣公投通過票數的門檻實在太高了! 雖然加州沒有投票總數的門檻限制, 但是少數的州還是有限制: Nebraska州必須是一般選舉票數的35%, Massachusetts是30%, Mississipp是40%, Wyoming則要上次選舉投票數的50%. 但是這些人數都是以上次或這次選舉的投票數為基準, 而不是"投票權人總數", 所以門檻限制仍然比台灣低很多! 第二大差異在提案人數, 在加州地方只要1人就可以提案, 所以人民很容易就能夠參與地方的決策, 而全州的公投也只需25人就可以提案, 可是台灣全國公投竟然要8.7萬人, 實在相差太多了! 結果是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兩大黨才有能力提案, 其他的政黨和人民團體很難找到那麼多人提案, 這樣的制度有失社會公正與公平. 連署人數的規定上, 台灣和加州的差別倒是不大, 但是要注意的是美國的投票率比台灣低至少10%, 所以類似的連署規定是否適用於台灣也蠻有疑問. . . 最後再看其他的規定. 加州的公投分成兩項, 創制(initiative)和複決(referendum), 創制是由人民提出新的法案或憲法修正案, 複決則是針對國會定的法案表示同意或反對. 對於創制方面幾乎沒有限制, 但是複決則不能針對關於預算分配方面的法案. 台灣似乎有點在學加州, 也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但是要注意加州只有複決原有法案才有此限制, 創制上並沒有限制, 事實上仔細看加州今年(2008)的12項公投一半都跟預算有關聯(proposition 1, 3, 5, 6, 10, 12)! 因為很多提案都必須有經費來源才能實施, 如果在台灣這些公投就都無法提出了, 可見台灣的公投法真的有很嚴重的缺陷. 因此和加州比較之後, 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公投法的確非常不合理, 然而很多人還是覺得有沒有公投都無所謂, 然而真的如此嗎? 入聯返聯公投都不過對台灣的國際地位已經傷害很大, 而且現今的國會已經是國民黨一黨獨大, 它要通過什麼法案根本無人可擋! 在加上國民黨的意識形態是親中國而忽視台灣, 當它藉著行政與立法慢慢消滅台灣的主權, 實行一些利於中國而不利台灣的政策, 像是開放中國學歷, 簽定CEPA等, 我們唯一能夠阻擋的方法就只有公投了! 這也是為何蔡丁貴教授必須用絕食來要求公投法補正, 因為全民公投現在是台灣是否能夠生存的關鍵! . . 參考資料: 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 - Elections & Voter Information - Initiative Guide NCSLnet: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 (介紹美國各州的創制複決和罷免方式, 並比較各州的不同) A Guide to Placing a County Initiative on the Ballot * 公民投票法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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