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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該叫勞資會、勞資處才對
2010/09/30 00:08:17瀏覽672|回應1|推薦1



近來違勞基法、超工時低工資、甚至猝死的案例特多。
這種高工時低工資的工廠太多了,台南安平工業區就有一大把,大燻遊艇公司每週工時64小時、每月278小時,每月超時加班即104小時。「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時薪制,加班費不依勞基法24、39條給付,同一公司同一工作場所,卻每半年即變換勞保單位,且折半高薪低報勞保費,毫無理由叫你離職時,僅在當天告知並強勢要求簽訂其「制式自願離職證明」,而勞工處及其委派調解委員會,一般認定只要簽訂「自願離職證明」即喪失請求遣散費及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資格。顯見勞動委員會〈勞委會〉、及其勞工服務處〈勞工處〉根本就是假服務廣大勞工之名,而極盡巴結資方之實,勞基法處處為資方大開方便之門,以壓榨勞工,以一個動輒千萬、數億資本之廠家而言,違勞基法各款、或壓榨超時加班導致猝死,最重也才罰6萬元,有何震嚇可言?何況若以500名員工計,每月超時加班104 小時,即為廠商不法獲利5.163.600元〈僅基本時薪計〉。是以勞委會、勞工處當更名為勞資會、勞資處,不該如此消遣、佔盡勞工便宜!

慎重告誡勞工朋友們,除非是您自願離職,否則『絕對不能簽訂自願離職書』。除非他們拿刀架在你脖子上〈不過要記得錄音或拍攝存證〉。若廠家以各種手段以圖逼迫你自動離職時,則請先熟悉勞基法第11至15條,然後努力尋找廠家違法之處,再反過來以廠商違法為由提出解約,一樣得以命廠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請求遣散費。廠家最常見的違法地方就是「短報勞保費」,只要保留薪水袋及存摺匯款證明,再向國稅局申請個人所得資料,再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勞保明細表,主要勞保投保額與你實際薪資不符,即可依違勞基法第14條之6項要件,在發現30天內提出解約。如尚有不明,洽udm司法受害者協會訪客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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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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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借圖
2010/09/30 15:56

redsun 兄,好久不見了。

那張綠蛇的圖好可怕,喜歡小貓咪的射擊圖,向您借去,如有異議,小肉球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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