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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5 15:20:41瀏覽670|回應0|推薦1 | |
同樣是強奸犯,強制性行為犯罪,在中國犯罪要被判死刑或二十年以上重罪,而在台灣,卻尚有自命清高,自以為在行善做公德的所謂人權組織在為罪犯奔走〈如台灣藝人白冰冰女兒─白曉燕案、及吳姓老師受結夥搶劫強奸殺人案〉,導致纏訟至今近20年尚未能結案,罪犯關押十幾年後如今還被交候傳.... 在此咱們暫免去談法律上的枝微末節,該探討的問題是,同樣的犯罪行為,同樣的法律約束條文,何以在不同的政府,不同的法院下判決,卻有生死懸殊的差別!? 這個差別,在兩岸人民來說,何者對保護多數的善良人民更有利?何者才是人民所須要的法律? 請看今天發生在中國的以下判例;
高三男生奸杀同班女同学被执行注射死刑 2008-02-05 01:03:26 来源: 华商报 网友评论 233 条 点击查看
华商报2月5日报道 2006年高考前两周,高三学生赵大伟谎称与伯母闹矛盾,将同班女同学素素(化名)骗至家中,以残忍手段将其强奸并杀害。2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故意杀人、强奸犯赵大伟,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刑前,赵大伟与家人通了十几分钟的电话,并第一次流下悔恨的泪水。 西安杀害女同学山东被抓 西安一所中学高三原在校学生赵大伟出生于河北省雄县,被捕前住西安市友谊东路其伯父家。2006年5月20日,赵大伟趁其伯父、伯母回原籍老家无人看管之机,产生强奸、杀害女同学素素的念头。5月23日上午,赵大伟给素素发短信,谎称其与伯母闹矛盾,让素素来家里帮助解决,素素信以为真。当日中午12时许,赵大伟从学校将素素带至其住处。进房后赵大伟用绳子绑住素素的双手,用膏药和布条封住受害人的嘴巴,蒙住眼睛,对素素实施了强奸,后将其杀害。 2006年6月12日晚,不足19岁的赵大伟逃至泰山脚下一台球厅,20天的逃亡,他已身无分文。当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警压低声音喊出了他的名字时,赵大伟显得格外平静。 反思:是谁让他走上不归路 专家强调,当前迷恋网吧、厌学、心理郁闷,甚至有自杀倾向的“问题孩子”越来越多,这说明子女的家庭教育在新形势下已经出现了问题。为避免更多问题发生,学校和家长要采取正确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方式对孩子“对症下药”。许建国建议,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的监控与疏导工作。同时,对待孩子,家长至少要做到“平等与尊重、了解和理解、细心和耐心”这三点。 临刑前称对不起被杀女同学 临刑前,赵大伟与父母通了十几分钟的电话,母亲称自己不该把他送到西安来读书,赵大伟则说他所做的事与他到不到西安来读书没有关系,他祝愿父母和家人身体健康,过个好年。通话时,自被抓以来,赵大伟第一次流下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被他杀害的女同学及其家人。“如果有来生,我一定会报答你们。”这是赵大伟留给父母的最后一句话。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台灣齷齪司法判例: 如果被侵犯的是法官的同事家人,是否會如同以下判例? 更新日期: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 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案例二: 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 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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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