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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湯氏子
2024/05/04 04:48:57瀏覽478|回應2|推薦45


大約在唐朝唐玄宗李隆基天寶年間,有一個某,他的父親擔任樂平縣(今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市縣尉。樂平縣縣令某,出身隴西的望族,因此自恃身分,向來就有狗眼看人低的毛病,經常戲弄甚至侮辱地的百姓,一點也沒有身為父母官的樣子。縣尉對於縣令如此作為感到非常氣憤,而且連他自己動不動也會被縣令所侮辱,如此已經好幾次了,實在是難以忍受了。

 

某與哥哥知道後,一起去找縣令要為父親討個公道。縣令哪裡會將這二個毛頭小子看在眼裏,與他們說沒二句就吵了起來,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並喝叱著左右將某兄弟倆拖了下去要重打若干板子。某懷中藏有短劍,見狀便一咬牙拿著短劍直衝向前刺殺縣令,一擊就刺中了縣令的胸膛。縣令的親隨一擁而上捉住了行兇的某痛揍了一頓,將某關入大牢中。

 

再說某那一劍雖然看似刺得不深,但縣令幾天後還是被閻羅王召去回不來了。於是案件移往州府,州刺史判決:

 

縣令無辜在縣衙遭刺殺而死,按律兇手某應當處死。」

 

於是某被押送到市場處死,途中某臉上並沒有顯露出任何後悔、哀愁的樣子,因為他認為自己已經為父親出了口怨氣,就算死也值了。有一名善於相面的人看過某後說:

 

「這名少年有五品官的面相,一定死不了。如果他回真死了,我就不再替人看相!」

 

行刑時,行刑的人用繩子用力勒緊了某的脖子直到某氣絕,就拖著某回到監獄。到了晚上,原本沒氣兒的某居然又醒轉活了過來。獄卒向獄官報告,獄官說:

 

「行刑的人動手向來不留活口,按理來說那個犯人應該不可能活著。」

 

就要獄卒再用繩子將某吊死。獄卒按照吩咐吊死了某,到了夜半三更時,某又活了,獄卒再次吊死了某,可是到了天亮時某又活了。這下不但獄卒不敢再動手,連經驗老道的獄官都覺得這個犯人命不該絕,就向刺史報告此事。消息傳開後,州裏的人都為此驚訝感嘆。但因為某殺人犯罪是事實,律法在前,某是非殺不可,刺史只能召來縣尉,讓他在州城的城門前當眾親手吊死兒子。不過刺史本人自始自終還是很同情某,在行刑完畢、仵作再三確認無誤後,就讓家人領回某的遺體回去安葬。然而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就在即將抵達家時,某又一次的復活了。於是縣尉就將那具空棺材下葬以掩人耳目,又將某隱藏在一間隱密的房間內生活了許多年,期間某一直都平安無事。

 

到了唐肅宗李亨乾元年間,某擔任了全椒縣(今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的縣令,也在此任上過世。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輕易」,此處作輕視、簡慢,或輕佻浮躁,或輕率、隨便。一般用於形容容易、簡單,或毫不費力、輕而易舉,或隨意。

 

:「猥辱」,此處按字面解作侮辱。原用於謙詞,猶言承蒙。

 

:「令辜內死」,此句待解。

 

改編自 《廣異記》

 

原文:

 

《廣異記》.卷六.湯氏子

 

湯氏子者,其父為樂平尉。令李氏,隴西望族,素輕易,恒以吳人狎侮。尉甚不平,輕為令所猥辱,如是者已數四。尉不能堪。某與其兄詣令紛爭,令格罵,叱左右曳下,將加捶楚。某懷中有劍,直前刺令,中胸不深,後數日死。令家人亦擊某繫獄。州斷刑:

「令辜內死,當決殺。」

將入市,無悴容。有善相者云:

「少年有五品相,必當不死。若死,吾不相人矣。」

施刑之人加之以繩,決畢氣絕。牽曳就獄,至夕乃蘇。獄卒白官,官云:

「此手(子?)殺人,義無活理。」

令卒以繩縊絕。其夕三更,復甦,卒又縊之,及明復甦。獄官以白刺史,舉州歎異。而限法不可,呼其父,令自斃之。又於州門,對眾縊絕。刺史哀其終始,命家收之。及將歸第,復活。因葬空棺,養之暗室,久之無恙。乾元中,為全椒令卒。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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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阿嬤金鳳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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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安
2024/05/05 15:03
祝福平安喜樂 健康順心 事事如意 心想事成
環保阿嬤金鳳姨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redhorse) 於 2024-05-05 16:50 回覆:

 Fox恭喜恭喜 

 


【無★言】時代悲劇 (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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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07:41
何不斬首?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redhorse) 於 2024-05-04 09:22 回覆:

唐玄宗在《恤刑制》中規定:

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惡罪,宜令中書門下與法官詳所犯輕重,據狀以聞。

也就是說,雖然判死,就算要砍頭,也要層層上奏到刑部批核才能執行。就算是在十惡罪之列,也怕犯人有機會翻案逃死。於是有人等不及,買通了獄卒要勒死該犯人後再說是犯人在獄中畏罪自殺,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Fox三條線 

十惡罪:

謀反:預謀弒殺皇帝及顛覆朝廷。

謀大逆:預謀毀壞宗廟、皇陵及宮殿。

謀叛:預謀叛國通敵。

惡逆: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殺夫、夫之祖父母、夫之父母。

不道:殺一家中三人,而被害人皆無死罪者;殺人後將其肢解;製造、流布及畜養蠱毒,有害人之虞者;以邪異之術,致人疾病及死亡者。

大不敬:盜取大祭祀之器具、皇帝之各種用品;竊盜及偽造皇帝、三后[2]璽印;調合供進皇帝之藥品,用劑及封題錯謬者;造御膳,誤用忌食之物者;造皇帝所乘船舶,誤而未使其牢固者;謗毀皇帝,情事嚴重,及捍抗皇帝派遣之使者,而無人臣之禮者。

不孝:告發及咒罵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別立戶籍、分置財產,或不敬奉養之責;居父母喪而嫁娶,或作樂、免喪服而服吉服者;聞祖父母父母喪,隱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者。

不睦: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打、告發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所服事之主為職事五品以上官員而殺之,及殺刺史、縣令、己身之教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丈夫喪,妻隱不舉哀,並作樂、免喪服而服吉服及改嫁者。

內亂:姦小功以上親屬、父祖之妾,及與之通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