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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之我見
2024/10/30 15:13:08瀏覽570|回應0|推薦4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之我見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

1. 立法程序的合憲性:憲法法庭認為,雖然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程序有瑕疵,但整體尚未完全悖離憲法所要求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因此不構成違憲。

2.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限:憲法法庭指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僅能被動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無權強制總統定期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是否進行報告,以及報告的方式和範疇,屬於總統職權範圍,應由總統與立法院協商決定,而非立法院片面決定。立法院的相關規定因此超越其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失效。

3. 權力分立原則的違反:部分條文(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5條、第30條等)被裁定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憲法法庭認定這些條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而失效。行政機關的被質詢權利受到某些規定的保障,但也對立法委員質詢權力有所限制。

4. 人事同意權:法院判定立法院可對被提名人進行某些審查,但一些條文過度干涉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構成對憲政體制的侵害,因此部分條文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失效。

5. 質詢和調查權的限制:立法院就國政提出質詢,行政院官員可以依職權拒絕提供特定信息,尤其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或其他保密事項時。

立法院的調查權應限於特定議案範疇,並應符合正當程序。部分條文被認為擴張了調查權,被認定侵害行政和監察機關的獨立性,超出立法院的監督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宣告無效。

6. 調查權的界線:立法院的調查權應與監察院的職權劃分清楚,避免重疊。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行使調查權時,應經過嚴格審核且具備合法依據,並在法院、行政機關拒絕合作時,以憲法法庭判決作為權力解釋的最終依據。

7. 刑法第141條之一:該條文的適用被認為不符合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對公務員責任的要求過高,構成違憲,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失效。

小結:這份判決強調了權力分立和正當程序原則,並對立法院的立法和監督權限做了界定。

二、簡述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人民權利之負影響。

對人民權利的潛在影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其弊端:

1. 國情報告的限制–削弱人民知情權與政府問責: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立法院不得強制總統報告國家政策。這樣的裁定表面上維護了行政權,但對於人民而言,卻削弱了間接監督的管道。

§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要求所有立法程序應公開透明、符合討論原則,以使民意充分反映在立法過程中,保障人民參與、知情及對立法過程的監督至關重要。若立法院修法程序中的瑕疵被寬容,可能削弱未來立法過程的透明度,使人民難以有效了解和參與立法決策,從而削弱§憲法第17條賦予人民的“參政權”與知情權,損害民主機制下的政府問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明確賦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而此判決卻限制立法院監督總統的途徑,削弱了國情報告的效力與透明性,進而影響人民對重大政策的知情權及對執政者的間接問責機制。這樣的限制可能導致政府權力在關鍵政策決策中的擴張,增加政策脫離民意的風險,剝奪了人民參與與監督的途徑。

2. 質詢權受限—削弱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能力:

§憲法第67條第2項賦予立法院質詢的權力,該權力是為了確保立法機關對行政部門的有效監督。但本判決中,憲法法庭對立法院的質詢程序做出限制,對立委反質詢的權力進行排除,並限制質詢的範疇。這意味著立法院無法在質詢過程中深入探討行政部門的具體政策或行為,可能無法有效揭露不當或濫權行為,直接削弱了人民間接行使監督權的機會。當質詢被局限,立法院無法代表人民行使全面的監督功能,導致對§憲法第7條保障的權力分立和製衡機制產生負面影響。

3. 人事同意權的限制—影響人事任命的正當性與透明度:

根據§憲法第63條,立法院應行使對重要人事任命的同意權,從而代表人民對政府官員的適任性進行監督。然而,本判決宣告人事同意權的部分條文無效,限制了立法院的調查範疇和審查程序,削弱立法院對重要人事任命的監督,進而削減人事同意權。此舉可能導致高層人事任命決策脫離民意基礎,削弱人事任命的透明度和正當性,從而間接損害了人民通過立法院維持政府廉潔和行政正當性的權利。

4. 調查權和聽證會削弱,限制人民參與與問責:

憲法法庭對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會的部分條文判定為違憲,理由是這些權限已超出立法院的憲法範圍。然而,立法院作為人民代表的機構、人民的保護傘,具有監督權限是必要的。調查權的削弱將導致立法部門在揭露真相、保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權能力下降。此決定可能為政府對敏感事項的隱瞞或處理不當提供便利,削弱了人民透過其代表進行權力監督的權利,阻礙了在社會重大事件上的真相揭露和問責。

根據§憲法第95條,監察院有調查職權,但立法院同樣擁有調查權以保障行政部門接受監督,這對人民知情權與真相揭露至關重要。若立法院調查權受到過多限制,將使立法機關難以揭露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進而使行政部門的權力更加不受約束。這不僅影響§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權力分立和製衡,也削弱了人民透過立法代表機構來揭露政府不當行為、保護基本權利的機會。

5. 刑法第141條之一無效宣告—削弱公務員問責,損害人民受益權:

刑法第141條之一原旨在加強對公務員的問責,但本判決認為其過度增加公務員負擔,宣布該條文無效。然而,該條文的取消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在決策過程中不再謹慎,影響公共服務的品質及效率。根據§憲法第16條,人民享有訴訟權,但若行政行為無法有效問責,人民的訴訟權將受到實質限制。此外,§憲法第23條要求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正當理由和必要性,而缺乏嚴格問責的條文可能引發行政怠惰或濫權,對人民受益權造成不利影響。

小結:該判決的潛在弊端在於可能導致行政權力擴張、立法監督削弱,進而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人民對立法和行政行為的參與及監督,應當是憲法法庭在解釋判決時的重要考量。

三、結論

綜上所述,立法院最為人民抵抗行政濫權侵害人民權益最後一道保護傘,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逐步對人民權利產生諸多不利影響,例如,體現在程序正義、知情權、監督權和真相揭露等方面。從人權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判決削弱了人民透過立法機構對行政權力的間接監督,破壞了《憲法》賦予的權力分立原則,並妨礙了權力制衡機制的正常運作。

個人回應

當專制缺乏法治支撐時,權力會更加無限制地集中在少數人或單一領袖手中,導致政治體制極易滑向暴政或極權(滑坡理論),這一點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孟德斯鳩(Montesquieu)、洛克(John Locke)等人均有深入探討。

柏拉圖(Plato):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指出,專制政體若無法治將迅速轉變為暴政,稱之為「暴君制」或「僭主制」。他認為,當權力由一人所擁有且不受法律約束,便會變得極端腐化,最終失去道德與正義。

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在《君主論》中,馬基維利討論了君主掌權的方式,雖認為君主要靈活運用權力,但他強調「一位君主若濫用權力而不受法律控制,便會遭致社會動盪」。他認為,雖然君主可藉權力維護秩序,但沒有法治的專制無法穩定,最終會崩潰或被人民推翻。

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深刻指出「一切失去法治的專制政體必然走向腐化」。他認為專制政體若沒有法治,便會依賴恐懼來維繫,最終變成壓迫性統治,使公民失去安全感和自由,社會最終可能陷入無序或起義。

洛克(John Locke):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到,專制若無法治,會直接導致「專制暴政」。洛克認為,法治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礎,若無法治,專制者的權力會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他認為,人民在這種情況下有正當理由推翻暴政,重建有法治約束的政府。

這些思想家們一致認為,專制若無法治支撐,便會流於暴力和恐懼的控制,缺乏穩定和正義,並且極易引發社會動盪。法治在專制體制中雖然不會完全限制權力,但仍是必要的約束工具,使統治者的行為合乎正義和基本人權。

最後,聖經裡的先知,並非他們能未卜先知,而是能夠從事情的脈絡看到因果。

註釋:我見

1.佛法裏的“我見”:又稱“身見”。一切衆生的肉體和精神,都是因緣所生法,本無我的實體存在,但吾人都在此非我法上,妄執爲我,叫做我見。

“我見”或“身見”是指人們錯誤地把肉體和精神當作自我的執著,以為有一個實在的“我”存在,這是無明和煩惱的根源之一。

2.聖經裡的“我見”:聖經中儘管沒有直接的“我見”概念,但有類似的教導,特別是在對自我中心和自我執著的探討上。例如在聖經裡,自我中心的觀念常與驕傲、罪、或不依賴神的自我認同有關。

《新約聖經》中的耶穌教導我們“捨己”來跟隨祂(馬太福音16:24),這正是破除自我中心、把自我放下的行為。他指出,我們應該放下自我的執著,將一切交託給神,而非依賴自我的欲望和有限的理解。

《舊約聖經》也有類似的教導,像是所羅門在《傳道書》裡所說的,世上的一切都是“虛空”(傳道書1:2)。他指出人類的追求和自我執著,若是離開神的智慧,最終都是徒勞。這種對世間執著的批判可以看作是與佛教裡“我見”相對應的概念,都是對個人虛幻自我認識的超越。

資料引用來源

1.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2966

2.https://www.putixia.net/cidian/big5-what-wojian.html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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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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