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黨公佈的公投主文備受質疑,執政黨被指機關算盡,其實主要癥結應出在公投法30條第二項,依公投法30條第二項規定,投票人數不足總投票權人數總額1/2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者,均為否決。依此規定,出席公投人數未達1/2門檻也是一種否決, 執政黨若公投主文用正面表列<是否同意續建>,只要出席投票人數不過1/2門檻,公投就算被否決,核四就不能續建,必須立即停工(這種情形機會蠻大,因為反方可以技術性的反操作),若用中性的選擇題表述「您是贊成核四:1、續建。2、停建。」如出席投票人數也未過1/2門檻,或投票人數雖過1/2門檻,但續建.停建有效票雙雙都未過半,就會變成停.續雙殺,不能續建,也不能停建,使局面無法收拾,我們寧願相信執政黨公投主文會用負面表列,應該是為閃躲這些不測結果,而不是真的想玩弄公投,其實這問題應可以透過法令的限縮解釋或修法方式,將公投法第二項的未達投票人數1/2門檻的形式否決效力,跟達門檻但有效票未過半的實質否決效力分開,前者的否決效力是否決公投行為本身,不涉公投的實質內容(即認為此議題非用公投可以解決),後者才涉及要續建或停建的公投內容,其既判力的主觀範圍,跟客觀範圍(公投法33條)也應該不一樣,這樣正反雙方才不必彎彎曲曲,反被公投法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