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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最高檢 科研補助是憲法167條國家給付行政的一種授益行為 不是甚麼公共事務之委託
2013/01/11 12:07:27瀏覽359|回應0|推薦1
最高檢昨深夜發出聲明,堅持申領科研補助的教授屬授權公務員的身分,公款私用是屬貪污犯的立場,並舉最高法院的三個判決出來為自己背書,今天最高檢朱楠主任檢察官出來投書媒體,呼籲要給涉案教授自新的機會,我們認為檢方有聲音出來呼籲要應給涉案教授自新的機會,這是善意,但是我們這個社會也要有是非,我們認為,檢方硬要把教授申領科研補助行為的法律性質定性為接受公共事務之委託,從而認定為<授權公務員>是明顯抵觸憲法,依我國憲法第167條規定,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這是一種國家給付行政的明文規定, 國科會或教育相關單位對教授的科研補助是授益行為,⋯⋯不是甚麼公共事務的委託,所謂的補助是甚麼意思/補助就表示教授是主體,國家是贊助者,從旁給予支持獎勵之意,怎麼會反客為主,讓原先是申領補助的受益權人,反被變成接受公權力委託的受託人呢?委託則是經費應全由國家負擔,教授去請款,怎會是由教授去申請補助?如果這樣被扭曲,那麼憲法167條豈不要被檢方廢成空文!
我們認為教授用不實發票是申領補助不符程序要件,國家機關只要將不實部份剔除,不准核銷,追回補助款項即足,根本談不上甚麼偽造文書或貪污的刑事罪,除非有明確的詐欺故意!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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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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