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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08 08:07:43瀏覽349|回應0|推薦1 | |
對於教授接受國家補助用假發票報帳的問題,檢察單位是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受國家補助,不僅受有公共事務的委託,且其對外採購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自應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授權公務員,若有涉及浮報經費,當可以貪污罪治之。檢方在這直接把接受國家補助行為,想當然爾,就定性為<受公共事務之委託.><且採購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受補助人即為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我們是認為檢方對所謂<接受國家補助>的行為屬性歸屬恐有違憲之虞,國家補助是憲法第166條,國家獎勵科學發明,第167條,獎勵補助個人或事業:學術.技術發明或經營教育事業優良者的一種給付行政,<給付行政>與一般行使公權力的<干涉行政>是不同的,教授從事學術研究,接受國家補助,也是國家給付行政之下的受益人,不是國家機關公共事務的受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位格差很大,縱然教授是在配合國家需要,從事研究申請國家補助,亦離<受公共事務之託>概念甚遠,前者是本質學術自由的活動,是請求國家經濟支援,後者的本質是公權力行為的延申,恐有公權力控制學術違憲之嫌,所以前者經費是申請國家補助,後者(受託)則是經費全應由國家負擔,這些法理上的辨證,檢方應再慎重一點,要言之,我們認為教授從事學術研究用假發票做帳申請國家補助,是國家給付行政的問題,是受益人申請程式要件不符的問題,國家可以將假發票金額剔除.不准核銷,或事後追回,根本談不上有偽造文書或貪污的問題! 次,檢察官認為,修法後科研採購仍需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來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科研採購需有利益衝突迴避,比科技基本法修法前更嚴。因此科技基本法修法,只是讓科研採購在程序上具彈性,並未否定科研採購所具公共事務的本質。涉案教授自屬「授權公務員」,還是需依貪污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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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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