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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2013/05/28 15:26:34瀏覽1154|回應0|推薦0

  題名“戒律綱要”庶幾名體切合。此書對我國有心學戒,而忙於其他法務,無暇披閱廣律之僧尼,於百忙之余,稍加瀏覽,俾益必多。但因該書在國外印刷,不免受種種外緣之限制,所以全書一律用四號楷體字印制,標點符號,亦僅用“,”“。”兩種。雖然如此,在華僑佛教團體來說,已是難能可貴,功德無量。但是若在本國影印流通,猶未免美中不足,是以不揣愚昧,重新排印,綱、目及本文,分用大小字體,編排有序,並加新式標點,令人一目了然。所有錯字,亦按藏經校勘審定,草案初成,慧律比丘見而喜之,鼎力資助出版流通。但願凡諸見聞大德,由此肅恭威儀,淨持戒法。則五濁世間,戒香芬馥於大地;六和合眾,法雨霈澤於人寰。華嚴經雲;“具足受持威儀戒法,能令三寶不斷。”所謂毗尼住世,正法亦住,曷勝馨香祝禱之至!
  佛歷二五二六年解夏安居僧自恣日釋廣化書於高雄美濃靈山雷音寺學戒堂

  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  御輯
  黃謹良   敬摭譯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釋(略)
  第十一品   護身
  一、不應蓄長發,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
  二、不應蓄須髯。
  三、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不應磨擦爪甲艷亮。(但污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即衣蔭覆處及腋處。(但除病,為去毛塗藥)
  六、不應面塗粉。面塗粉水,(黃羌)塗面。面點色粉。不應身塗粉除為治病。
  七、不應飾身。不佩用耳珰、瓔珞、珠披肩、腰帶、臂釧、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除因面瘡傷,照鏡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不應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
  (原注:狹處指糞門)
  十二、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
  第十二品   資具
  三    衣
  一、郁多羅僧:即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即中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即大衣,亦稱復衣,九條衣。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為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眾。泰僧用覆肩。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郁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
  郁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但可更長廣。
  安陀會。無定量。長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大約長六肘,廣二肘。(但可更短狹)
  僧伽梨,准郁多羅僧衣量。
  衣    料
  一、樹皮。二、棉。三、野蠶絲。四、獸毛(除人發毛)。五、麻。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除第六種,不得作衣。
  作 衣 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每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稱為一條,每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即七、九、十一條均可。四周有緣。上每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衣    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三、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果等煎水染,無制定樹種,亦無制定色。稱為袈裟,譯義為不正色染。又禁用青、黃、紅、緋紅、赤、淺紅、黑等色。一般認為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為袈裟色。
  衣不得有艷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除有小點而無艷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鉤及紐,但無明制施於何處,佛制許令用鉤紐,令風不吹揚衣。紐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殼、金屬、螺或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但禁用美織品帶)
  三衣外,佛開用從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雨水衣制長六搩手,廣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於身患瘡疥時用,亦制蓄一件,病愈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即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拭面巾、缽衣、裙、皆無制數,亦無制色。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缽
  缽是隨身資具之一,佛制,缽有二種:一是泥制,一是鐵制。不許用余器代缽,如土釜、骷髏、葫蘆等。
  又禁用十種缽:謂金、銀、末尼、琉璃、瑪瑙珠、銅、青銅、钖、鉛、木等制缽。
  缽    量
  缽分大、中、小三量,小缽容飯可二人食,中缽五人食,大缽十人食。現通用缽,當為中缽量,(圓周約二十六英寸),不僅容飯,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缽盛殘食物,缽內洗手。飯後必洗缽,用布拭淨,日下曬干。
  遠行時,許用布作缽衣(袋缽),左右作長帶,斜掛肩上。
  缽蓋則為後來所增造,為整齊清淨故也。
  資    具
  佛昔用隨身資具,僅有缽、三衣、坐臥具、針盒、腰帶。後歷有增加,分述如下:
  針盒:用貯針縫補三衣。禁用骨、牙、角制。許用木制、鐵制。
  濾水: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制比丘飲水必先濾。無濾水器比丘,不許遠行半由旬以上。無濾水布,可用復衣代濾。又制:如同行比丘借用濾水器,必借與之。
  濾水,佛意在防誤飲水生物。亦寓用淨潔水之意。
  剃刀:剃刀許有刀鞘,磨刀石,淨刀布。但在俗以剃發為生而出家者,不許蓄剃刀。
  傘:無定制,但禁用艷彩或傘緣有飾品。禁張傘入俗家及巷裡多俗家處。除病,為防袈裟濕及護身。
  鞋分二種;似為有跟及無跟(無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飾以末尼,琉璃,瑪瑙之木制、金制、銀制、銅制、錫制者。及用羅葉、蘆、草織、或毛織者。佛制所許之無跟鞋:皮制,僅有鞋底,無覆[足*來]跟。舊者可用四重皮,新制之四重皮鞋,限用邊地。許有索繄束。
  禁用藍、黃、紅、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即可用)
  禁用獅子、虎、獺、貓、鹿、麝、鴟等皮鑲鞋緣。
  禁用覆趺覆跟、覆脛鞋,鞋底禁填棉。
  禁飾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聳起如羊角,蠍子鉤。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熱季地熱。
  所有資具,似應因時、因地而定。故尊宿謂資具,以用簡省者為是。
  坐  臥  具
  臥床不得高過八指量,床足不得刻有獸形。
  坐床如凳,四方,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高過八指量,後許。又許有背倚手倚,(即交椅)。亦可高過八指量。
  許用臥褥,但不許填棉。許填羊毛、碎布、樹皮、草、樹葉、烏羽、其他獸毛,禁用人發,禁用龍腦樹葉。
  床禁用廣大,但無制定,意不許兩人共臥,故右以定兩人床為廣大床。
  許用枕:大小約如人首,不許用長過半人身量大枕。
  坐臥布:即坐臥褥,美飾者不許用。氈毛長四指量者、羊毛制者、繡者、有紋者、有花者、有獸形者、純白者、毛聳立者、廣大可容十六無姬者、金與絲混織者、純絲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臥床披像背布、披馬背布、敷車座布、皆不許用。
  又在俗所用坐臥具,許坐用。許坐柔軟褥,如棉坐等,除師子座。又不許用俗家臥具。
  不許比丘共臥一床,或共用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床。惟同坐者,法腊須相近,不得過三腊。剃度師與弟子,不許同坐一床。又比丘臥處,不許散布香花。
  第十三品   依  止
  比丘未滿五腊,稱為小師。應依止親教師,受彼教授。或依止一宿比丘為親教師。求依止時,應偏袒右肩,長跪合掌,白言:大德!請為我親教師。彼比丘應答言:善哉!如是,二比丘則為依止師及弟子。
  佛制令師徒應和敬一心,互相資濟,師視徒如子,徒尊師如父。
  依止師因五事而離彼依止:一、師離去。二、師返俗。三、師死。四、師皈外道。五、師令徒離。徒亦因五事而離依止,一、自離去。二、返俗。三、死。四、皈外道。五、師令離。
  離後復返,或後復往依止,則仍是依止師。
  滿五腊後,師可令徒離依止。
  徒視師如父,名為愛師。依師誨行,名為 敬師。重師命令,名為尊師。望師康樂無憂,師喜則喜,師憂則憂,名為順師。違於此者,則為不愛、不敬、不尊、不順。
  師於徒應護餋,教誨、慈悲、為徒模範。徒有過失,必呵責之。
  徒離親教師後,應另尋一大腊比丘依止為師。依止儀如前,但易白言:請大德為我師尊,我依止大德。
  被依止之比丘,稱為師尊(阿阇黎)。即代其親教師而為彼師,可稱為依止師。
  彼徒若遇親教師,則同於離依止師之依止。
  故親教師離去後,必再向依止師,重求依止。事頗繁劇,甚可開之。
  未滿五腊比丘,雖精經律,制亦不許無依止師。除遠行,瞻護病人在森林住,定在一地修行,可離依止師;但須自念,有宿比丘來,我當依止之。
  滿五腊,未滿十腊比丘,稱為 中師,佛制可離依止師,但耒能自護亦應有依止師。能自護之比丘,應有如是德:
  一、有信、慚、愧、勸、念。
  二、有戒行、正見、多聞、慧。
  三、知犯不犯戒,明記戒律。
  四、滿五腊。
  右上除滿五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有右德比丘,離能自護,但不能統理僧眾。
  滿十腊比丘,稱為長老,亦稱大師。可統理僧眾;可為剃度師;可為依止師;可有沙彌近事。
  可統僧眾之德;依中師之德,而加:
  一、能贍護病弟子;知犯戒、知懺淨法。
  二、能教示戒律、梵行,能止弟子邪見。
  三、滿十腊。
  右除十腊外,余可量情而定。
  第十四品    行  事
  本品分為作事、儀軌事等,三事述之。
  作    事
  甲、弟子在依止親教師期中,應職是存念承事親教師。
  一、晨旦奉水、奉齒木。二、思學於師。三、愛護師,勿令師損譽、懈怠、邪見。四、善順師意。五、敬師。六、外出必先告師。七、師病必贍護。
  乙、親教師應如是資教弟子
  一、教誡。二、資助衣缽琢余資具。三、愛護弟子;無令損譽、懈怠、邪見。四、贍護疾病。
  依止師視同親教師。
  丙、比丘往他寺、應如是行:
  一、尊敬彼寺,入寺脫鞋、收傘、整衣、禮大腊比丘。二、彼比丘在掃塔,在療病時,應候彼事畢,乃往禮見。三、洗足,依腊就座。四、應示親愛,需飲水、即飲水,需用水、即用水。五、如住宿,詢問彼寺規。問托缽、村落、外道住居險難處,廁所、池水等事。六、須淨潔彼許用坐臥具。
  丁、比丘有客比丘來訪、應如是行:
  一、應問訊接待。二、尊重客比丘,與水洗足、敷座、供飲水用水。三、如腊過己,當接其衣缽。禮彼;為彼洗足,以油塗足,為彼扇涼。如腊不及己,則指座令坐,指飲水用水所在。如客比丘欲住宿,應為敷坐臥具,答彼比丘所問寺規及諸事。
  戊、比丘欲往他處住,應如是行:
  一、淨潔房舍:房舍破漏,應為修理。用物安置齊整,關閉窗戶。二、向掌房舍比丘交還住房,或向同住比丘交。如單人住,向外護交。三、禮辭親教師,依止師。
  已、入聚落托缽比丘,應如是行:
  一、衣裳整齊。二、缽在衣內,受供時取出。三、嚴整威儀,如律中說。四、先定去路返路。五、知彼欲供,守護威儀而受。六、先返寺比丘,應為次返比丘敷座,置飲水,食器,洗足水等。最後返比丘飯食訖,應收整諸坐具、食具。食在食堂同食。
  庚、比丘食時,應如是行:
  一、整衣裳。二、坐適宜座,勿近坐長老比丘,應間一二座。長老令坐乃坐。三、勿坐復衣上(原注,此甚煩難,亦已開可坐)。四、施主供食,應生度化心而受供。如施主合供比丘眾,或用大盆分供,酌量而受,勿令他比丘少。五、在食堂,比丘眾未取食,長老未到,不先食。除大食堂,或不可遲。六、食應整齊肅靜,如律中說。七、比丘眾食事未訖,不應自先洗缽(即今之不先淨手,不先訖食事也)。八、洗手漱囗,莫令水濺他比丘或自衣。九、在施主家食訖,應誦隨喜頌,由首座僧誦,其他可先辭返,今則同誦同返。十、在小食堂食,末座先出堂外候。如大食堂,首座比丘先出。行進列行,中一人間。十一、不應將有殘食之洗缽水,棄在施主家。
  辛、房舍
  佛制樹下宿。故樹下為比丘之房舍。惟在雨季,必有蔽雨之所,無論為 天然之山洞,或人工之房舍皆可,但除泥制屋及樹穴。
  僧眾房舍,比丘皆可住宿,惟除犯戒被擯。
  每年應重新分與房舍二次:一在初安居日,一在解安居日。分與時不許爭執,不許長住一房。施主所供房舍,不許長住。小病比丘,不應獨住房舍。
  掌房舍比丘,應量情分與,勿令病比丘遷移房舍。勿令大腊比丘,護小腊比丘房。患可厭病比丘,應獨居一房。勿遷護理常住用物比丘,勿遷多聞比丘,勿遷能修理房舍比丘。此之所謂遷,乃指自好房舍,遷往較劣房舍。又、勿令一比丘,住二房舍。
  比丘住宿房舍,應如是行:
  一、不令房舍污垢,不隨地吐痰。不著鞋入房。足未淨未干不入房,不倚畫飾之牆壁、柱、門、窗。坐臥褥,坐臥須先敷布,勿令褥污。二、應淨房舍,令整潔無塵。三、勿令房舍損壞。四、房舍資具,床椅凳等,應陳設整齊。五、備足飲水、用水。六、房舍所有資具,勿取往他房舍用。
  壬、便利之事,應如是行
  一、大便、小便、浴身、以先後到為次序,於此不以法腊為序。二、須輕步出入,先問後入。大便及洗淨,勿有聲。三、勿著衣入。四、若淨用木片布紙,須擇潔者。五、大便時,勿兼作余事。六、勿令廁穢,不吐痰其地,勿擲木片廁中。七、令廁潔淨,見污則淨,見亂則整,木片滿則為傾棄,無水則為之盛水。
  癸、患病比丘
  有比丘病,法友比丘應盡心瞻護。佛言:諸比丘!汝等無有父母,汝等不相瞻護,誰將瞻護汝等。若比丘,瞻護病比丘,與瞻護佛同。
  病比丘,有親教師,有依止師,有弟子,則令彼等瞻護。如無,則令同親教師、同依止師比丘瞻護。如客比丘病,令僧眾輪值瞻護。如是佛意乃令瞻護病比丘,為僧眾之責。
  患病比丘,知己為僧眾之累,應自足自安,堪忍苦受。患病沙彌,與比丘同。
  病比丘如在他地,乃至安居期中,佛許彼病比丘法友,往彼地瞻護,亦開依止及羯磨等等。
  行    事
  一、不許踐踏敷座之白布,以令布穢,不雅觀故。亦令余僧,不敢坐故。二、坐時,先審視座傍,有無用物,勿銥其傾倒失儀。三、不許同女人或黃門同坐一椅一長座。法腊相差三腊,亦不應同座坐。四、食未訖,不許起身。遇大腊比丘來入座,亦不許起立讓座。五、日間臥息,應關閉房門。六、不許將大便、小便、塵垢、殘余物、傾擲門外,不許傾擲牆外,不許傾擲在田園植物上。七、不許攀登樹上,除因事故。如森林行,登樹察看遠近方向,可登四肘高。因避野獸,可更高。八、不許因觀聽伎舞歌樂而往。九、不許唱長音說法(似唱歌之說法)。十、不許觸不應執物,謂女人、女服、女飾、女形物、雌傍生、金、銀、寶物、琉璃、玻璃、車渠、赤珠、瑪瑙、螺、石共十種。螺是金珠瑩飾之螺,石是玉等。兵器,捕捉水陸禽獸等工具,音樂器具,人所種植之稻、粟及果子,皆不應執。
  儀  軌  事
  著衣事、缽事、折衣事、淨鞋事(略)。
  為長老扇涼:應在長老背後扇,扇足部一次,扇身一次,扇頭部一次,反復如是扇。
  窗:日間閉,夜間開。
  行:依腊列長行而行,中間,間一人量。
  說戒羯磨:偏袒衣,長跪,合掌。
  唱南無,應三唱。
  右事,可依時、依地稍更改,但亦須得宜,否則事事皆開,終則無所持矣。
  第十五品    禮敬
  三寶,為佛子最極上之皈依,故大藏不許戲佛法僧。戲者,謂用身戲語戲,如因娛樂而以佛僧故事為劇本。對獨覺佛,亦不應作劇本。佛僧之史跡,亦不應以游戲態度講述。
  和敬相向,為團體共住之美德,佛令依大小腊,行頂禮、起立、延接、合掌、和顏、問訊等禮。受供,亦依腊受供。
  比丘不禮在家人,亦不禮異教行人,不禮小腊比丘,唯禮大腊比丘。但亦不禮不談法之大腊比丘(當指不務梵行之放逸比丘),又不禮如是大腊比丘:一、彼在出罪懺淨時。二、彼在僧中出罪、別食時。三、彼正在離衣時。四、在入俗家或路行時。五、在暗中不互見時。六、彼不覺知時——如睡時。七、彼在食時。八、彼在便利時。
  起立延接:在大腊比丘所,不起立延接其他小腊比丘。在寺中集僧時,不起立延接余比丘。
  合掌:多長跪合掌。對小腊比丘,亦可合掌,如懺罪、羯磨等。對長老,亦可合掌立。
  和顏問訊:用對小腊比丘,對患病弟子。
  佛世,比丘互呼為具壽(亦稱慧命),小腊比丘呼大腊比丘為大德。
  小腊比丘說法講經時,可較大腊比丘坐高座,或同等座,為尊法故。
  小腊比丘欲說法時,應白大腊比丘求許准,以說法為大腊比丘事,除大腊比丘有故不說。
  與大腊比丘共住一房,若說法、教誨、演經、燃熄燈火,關閉窗戶應先請大腊比丘許准,除先許准,則免請。
  若親教師、依止師跣足行,弟子不可著鞋同行。
  可任親教師、依止師者,應滿十腊。又對弟子應大古腊,如四腊比丘其二師,應滿十四腊。
  於制底(塔)所,應恭敬尊重,不張傘、不著鞋、不輕浮、不高聲語、不伸足坐,不於附近大小便、不吐痰、此是敬重之意。
  若懺淨說罪時,應偏袒長跪合掌說。
  聽說戒說法時,不交談、不咳嗽、不先離座。如連宵講,應在完品小息時離座,開品前入座。
  有佛法文字書辭,不步越過、不踐踏,以上是禮敬法。
  在僧眾中應偏袒,除入聚落,或為攝護威儀故。
  第十六品    安  居
  安居期是雨季期,外出不便,故在寺安居三個月。稱安居,或稱坐夏(因亦值熱季故)。
  安居期分二期。一稱前安居,於印度歷八月黑分一日(十六日)開始。一稱後安居,在九月十六日開始。(為何制定二期?第九世僧皇,當解為因閏月之故,故可以遲一月安居。)
  雨季共四個月:為何不安居四個月,而安居三月?此則以最後月為作三衣期,又季末月少雨之故。
  安居比丘,房舍必有覆蔽,有門可開閉,不許住停屍屋、傘下、布幕、甕(當指泥造房舍)、樹穴。
  寺中掌房比丘,應在安居前,依安居比丘數,分與恿舍。安居比丘應淨潔房舍,備飲用水。
  安居時所為何事?佛制須系念,即念住此三月。故定初安居日,僧眾齊集誦言:
  “我於雨季,依此寺住三月安居。”
  同在一處安居:所謂處,當何所指?可指每一僧房,亦可指一寺,故又必於自房,各自誦言:“我於雨季,依此房住三月安居。”
  在安居期間,比丘不應外出。
  若比丘與商隊同行,與牛車隊同行,乘商船行,應於初安居日,自系念言:“我於此安居。”
  若到達有比丘處,可就有比丘安居。若彼商隊、牛車隊、商船到達彼地,不再行進,可就有比丘處安居。
  安居期中,是修沙門行期,不許別定不公之規約,如不許讀經、不許說法、不許談話、令修頭陀行。但許互勉讀誦經律,勸令精進,望行頭陀,不多說話,和敬無諍,不惱亂人。
  安居比丘,應在界內安居三月,至自恣日後,始可出界外。在安居期中,出界外過七日,則破安居。
  七日中系念返界內,但因有險難不得還,亦可不還。又許自恣前七日,可出界外,不再歸還。
  可過七日之事由,稱七日法,有如左列:
  一、法友或在俗父母病,往省視療護。
  二、因僧眾事,如僧房舍頹壞,急須修補。
  三、護法施主延請,為增上彼信心而往。
  類似右三項諸事,亦可量情出界外。
  在安居期中,因險難不能安居而離去者,則破安居,但不破戒。險難謂如是等難:
  一、惡獸、盜賊鬼魅等侵害。
  二、房舍被焚或水淹。
  七、托缽難。
  四、無飲食、醫藥、外護、施主。
  五、女人或親戚,多來訪談,或以財誘,欲破梵行,可即出界外。又見所住界地,有無主之伏財,亦應出界外。
  六、他處比丘,不和敬住,為往彼地滅諍。
  比丘應諾在家人請安居,或約比丘同安居,倘若非故意不如請如約安居者,犯輕戒,須說罪懺悔。如故意,犯單墮及妄語戒。
  第十七品    布薩   自恣
  布  薩
  布薩是修行之一,譯義為淨住,佛世令於每月白分、黑分、半分,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初八日、二十三日為布薩日。亦是在家人精誠持戒日。但僧眾則每月白分日、黑分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為布薩日。
  佛常於布薩日說戒,後以僧眾中有不淨比丘,遂改由僧眾自作,稱誦波羅提木叉,即誦佛所制戒律條文。
  亦有非白分、黑分日布薩,即僧破而復和日,稱和敬布薩。故布薩有三日,即十五日,三十日(或二九日)及僧和敬日。
  若四比丘以上,制令白眾說戒。若三若二比丘,令對首說,各相對說戒清淨。若是一比丘,應心念說戒。故布薩說戒有三種:即僧眾、對首、一比丘。所作業為——誦戒本,互說清淨,心自念說戒。
  每寺應有說戒堂,最少可容二十一比丘,為集僧說戒用,佛制不得一寺有二說戒堂。
  說戒日,由長老比丘先往說戒堂,令比丘打掃清淨,燃燈、備飲用水、敷座,又必先預行五事:
  一、持病比丘清淨
  界內比丘病,不能往說戒堂,應請一比丘,持彼清淨白僧眾。制令彼病比丘,偏袒長跪合掌,向持清淨比丘言:
  “我授我清淨,請大德持我清淨往彼。請大德為我,說我清淨。”
  持清淨比丘,應如何白僧眾,無制定,但依理應如是白眾:
  “大德僧聽!某某比丘,彼自誓言清淨,請大德僧知彼是清淨。”
  如是,則病比丘,已作布薩法。
  二、持彼與欲
  凡布薩或他事羯磨,界內同住比丘,皆應入僧眾(參加會議),若缺彼,則不成僧眾,故許因事不能入僧眾,可委派代表參加,是為與欲(委托代表)。
  若比丘知有僧事集眾,應偏袒長跪合掌,向受欲比丘言:
  “我與我欲,請持我欲至彼,為我說我欲。”
  彼受欲比丘,持欲入僧眾,應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某比丘,與欲於我,我持彼欲來。大德當如是知。”
  說欲及說清淨,如同一事一時,應言:與欲清淨。
  三、白  季
  佛世年分三季:謂熱季、寒季、雨季。佛集白季,意在令閏月及大小月之統一,其時交通不便,歷法未精,故僧集會,必有白季及白月之黑分白分,或僅白季名,但須白本季有若干布薩日,已盡幾布薩日,余有幾布薩日,如是,則於閏月及大小月,不致有所不同。(白者、告白令大眾知也。)
  四、僧  數
  此乃計算僧眾總數,知來集僧或每寺有僧若干,即所謂行舍羅或行籌,計數法或呼名或行籌,每僧取一籌,數籌而知僧數。
  同寺僧,以唱名計數為簡善,若多寺共集,則行籌為佳。
  五、教誡比丘尼
  此時已無比丘尼,故無此行事。
  (泰國無比丘尼,亦不認有比丘尼)
  右上五事,名為預事,應預先行者。
  作布薩法比丘,應發露懺悔清淨。於說戒時,如忽憶本罪,應對傍坐比丘言:“我犯某罪,待說戒竟,當懺悔。”
  若多比丘共犯同一戒,不得互對懺罪。
  僧布薩應具四法
  一、十五日、廿九、或三十日、或和敬日。因月大或月小,而令二十九與三十日有不同之意見時,以少數服從多數僧。數相等時,令客僧服從住持僧,不服從者可出界。
  二、比丘最少四位,同坐,伸手不相及,(相距一搩手)。
  三、比丘無同犯戒,若有、應由一比丘白言:“大德僧聽!此一切眾僧犯罪,若見無犯戒清淨比丘時,當對彼比丘懺悔。”
  四、伸手不相及處,須無非法人,所謂非法人,共有二十一種,可略為三大類:
  (一)、沙彌,比丘尼。
  (二)、返俗之比丘。
  (三)、被僧中舉罪之比丘。
  在布薩說戒時,可以問疑,但須先白僧眾,事相頗繁,故無問者,而布薩亦遂成為說戒之儀式。
  說戒應是長老比丘說,亦可選一比丘,音讀清朗,能背誦者,代為說之。
  說戒當誦完,但無能背誦完篇者,開誦至誦者所能記憶為止。又開有難時,可略說。
  有難,指十難:
  一、皇帝來寺,當往迎接。
  二、賊來劫,可逃難。
  三、火難,當往滅火或防火延燒及寺。
  四、水災,或露地說戒,值大雨。
  五、俗人多不便說戒。
  六、鬼難。
  七、有惡獸來,當避之。
  八、蛇難,當避之。
  九、僧中比丘驟患病,必療護之。
  十、梵行難,有人來捕在戒堂中比丘。
  正說戒時,有客比丘來同聽,若客比丘數,較說戒堂僧多,應重新說,若少,不必重說。
  若不足四比丘,不說戒,但作布薩清淨,於說或堂集已,令一比丘白言:“大德僧聽!今日是十五日布薩,若僧時到,當共作布薩清淨。”
  時長老比丘,應偏袒長跪合掌,三白言:“我清淨,諸慧命應憶念我清淨。”
  余比丘,應依腊三白言:“我清淨,請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若二比丘,依腊各對三白言:“我清淨,慧命應憶念我清淨。” “我清淨,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我清淨,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若一比丘,應待客比丘來,若無客比丘來,應心念言:“今日是我說戒。”
  自  恣
  自恣:是安居三月已,白分十五日,佛令僧眾自恣。
  患病比丘,不能往僧中自恣,應向一比丘與欲自恣言:“我今與自恣欲,汝當受我自恣欲,為我說自恣。”
  自恣日,當為十五日,亦可為十四日或十六日。
  比丘數最少應有五位,較布薩眾多一位,因須一比丘為受自恣人,余四位為僧眾。若比丘四位、三位、二位,則對首自恣,若一位,則心念自恣。
  自恣須先白眾。
  自恣應三說,但亦可二說一說,又同腊比丘,可同說。
  若三說,則於白眾時言:“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僧眾自恣。若僧時到,僧當三說自恣。”
  若二說,若一說,若同腊同說,白眾時定之。若不定說數,則於白眾文末,改為:僧當自恣。
  自恣亦開障難:施主來寺供僧,寺有連宵法事,許為有障難。
  白眾自恣已,上座長老比丘,應先行偏袒長跪合掌,對僧眾言:“大德!我對僧眾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哀憫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我對僧眾自恣。……我對僧眾再自恣……我對僧眾三自恣……當如法懺悔。”
  余比丘,次第一一各自恣。
  若有受欲比丘,應白言:“大德!某某比丘患病,對僧眾自恣……某某比丘對僧眾自恣。”
  古制比丘須各離座長跪,至僧眾自恣竟,始回座坐,後開自恣已,可歸座坐。
  比丘較多之大寺,可一說。同腊可同說,此可於白眾時定之。
  破安居比丘,安居後剃度之比丘,若數少於自恣僧眾,制令自說清淨。若數多於自恣僧眾,令作布薩,後令各於彼等住處自恣。
  不許於安居期內自恣,但可於安居後半月或一月自恣。
  比丘不足五位,不許集僧自恣,若四位三位,應集已白言:“大德僧聽!今日十五日自恣,若大德時到,應共自恣。”
  應各三說。
  若二位,不白眾,但對說。若一位,應待客比丘來,若無來者,應心念言:“我今日自恣。”
  (僧中說或對說,應依腊大小稱大德或慧命。)
  第十八品   細  行
  非沙門行之細行:有非行(謂不雅觀兒戲等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非  行
  一、如兒童之嬉戲:謂樂諸玩具、玩物,吹囗笛,戲仿盲人、跛人動作等。
  二、頑耍:謂翻筋鬥、相撲、戲拋擲物、競走。
  三、博弈:謂下棋、博勝負之猜測等。
  四、毀壞物品,如無故焚燒林木。
  五、囂聲:賣弄聲調,說法作滑稽語。
  以上犯突吉羅(惡作惡說罪)。
  編造花鬘,亦在禁止之列。
  禁學橫生學,禁宣說橫生學。(橫生學,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應學。)如媚藥、媚術、咒害、役鬼、蔔測、煉丹等欺詐法術。
  下 劣 行
  如僧伽婆屍沙篇第十三戒說。
  非法結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
  一、結交在家人,饋送花果。
  二、種花及編造花鬘,以悅樂在家人。
  三、諂曲奉承在家人等,入白衣家,作諂媚語,擁抱其子。
  四、除佛事外,供在家人役使,為之奔走作業,跟隨出入。
  五、為在家人療病(此指供役使之療病)。
  六、受寄不合法物,如賊贓或違禁品等。
  右為突吉羅罪,僧眾可予呵責、免職、擯出。
  又侵害損害在家人,有七:
  一、斷其財益收入。二、令其損壞名譽。三、令其他遷。四、誚罵於他。五、破其和合。六、於他惡語輕賤。七、於他背約。
  正行比丘,不結交在家族姓,不供其役使,亦不侵害損害在家人。但亦須慈心資讓彼等,不可對在家人,不聞不問。
  不 正 命 行
  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資財,此有二種:一為世罪,犯世間法律之罪。一為制罪,犯佛所制戒罪。
  偷盜欺詐為世罪。若未證謂證,為男女作媒約,以求活命資財,雖不犯世間法律,但違佛制,名為制罪。例如向不應求與人,求其與物等,如:
  一、向不應求與人,非時求與。非在家親裡人,非自恣與,而向之求與。除失衣或被奪,得求與掩身。或病求與藥。坐臥具,亦雖可求與,但須知足量。(非時求與,即非佛許時。親裡即在俗父母。自恣與,即自恣可求與人,則可向其求與。)
  二、以財求財:謂與人小財,而望得大財。
  三、買賣貿易。
  四、醫藥治療:佛禁比丘為人治病,似因下列情形:
  甲、不精通醫藥,而妄為人治療。
  乙、被在家人役使治療。
  丙、為求資財而治療。
  丁、符咒神通一類不合梵行之治療。
  許為之治病者:有法友、在俗父母、父母扶養人、維那,求剃度人父母之親屬、除婿媳,剃度師之父母婿媳,偶在寺住宿人等。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
  比丘得諸供養,應知量而用,莫令損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與人。托缽所得未食用物,制不許分與在家人,除分與在俗父母及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慳吝,但令施主護法,不退信心故也。
  第十九品    四時藥
  藥:即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種:
  一、時食藥,自早至午之粥飯。
  二、非時食藥,可留一日一夜之漿類食品。
  三、七日食藥,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盡形壽藥。
  時  食
  時食有五種:一稱般遮蒲善尼,即五啖食。謂一切糧煮造之飯、麨、面、豆、麻餅等。亦稱豆飯、干飯、干餅(可供飽餐之餅類)、魚、肉等五,此為時食之主食。一稱般遮珂但尼,即五嚼食物,為植物之根、莖、葉、花、果等五,亦列為時食。
  飯麨、干飯、干餅,為麥、米、糯、豆、麻等制食品。
  魚,謂蝦、蟹、蛤一切水族,無特禁。
  肉謂二足、四足獸類之肉。禁人肉、人血、像、馬、狗、蛇、獅、虎、熊、豹等獸肉。又禁為供僧而殺之一切肉類,亦禁疑為己殺之一切肉。
  淨肉:謂可食之肉,即比丘不見其殺,不聞其殺,不疑其為供養於己而殺之肉,即三淨肉。
  比丘食魚、食肉,佛世已有諍議,提婆達多嘗請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僅禁食不淨肉。此當因比丘托缽受食,選擇太嚴,反受其累,故開食三淨肉。
  嚼食物之有屬核果類,或屬根類,可再種植者,應先令其為可受。謂可受而食之,即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時食食物,於非時(即過午後)食之,犯非時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每日應行乞每一日之食,不許藏蓄經宿,預為明日之食。後開遠行比丘,得蓄米、豆、鹽、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開若有信心人,將銀錢交與作可受食人(為比丘作飯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過其定額。
  既開遠行比丘蓄食,則當開寺有蓄可受食物處(可藏比丘食物處,亦即香積廚),計分四種: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為廚房)。建時,白僧眾為蓄可受食地,亦即現稱為寺廚房。當建築時,僧眾應合力共造,並共三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臥可受食地(臨時廚房)。無壁之廚房,牛可就臥或可行過出入之地,意指小廚房或可遷徙之臨時廚房。
  三、在家房(在家人建廚房供寺)。在家人為供寺比丘而建築之廚房。
  四、僧施設可受房(僧眾指定為廚房之房舍),即僧眾指定為廚房,須行單白羯磨者。制令設在寺界際,蓋有遠庖廚之意。
  雖在可受處食物,是內宿、內煮、內熟,仍不可非時食。
  有可受處,佛意令在一處煮造食物。今造僧房,幾每房各系念白為可受處,故每房各自蓄煮食物,甚為人所厭惡矣。
  非 時 食 物
  果漿:稱非時食。共有七種果漿:庵婆羅——即芒果、詹葡果——有核蕉、無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蓮藕、頗羅沙——即荔枝。
  取漿法:用布榨出果漿。以水滴淨(即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鹽,令味適飲。漿應生飲,不許煮飲。糖鹽應非蓄經宿者。不許煮,意當勿使過濃。
  非時漿不許經宿,即不可貯藏過一夜,意恐化為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稱為七日藥。有酥、生酥、油、蜜、蔗漿。可於非時服食,以可治黃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許用獸脂油,但不許食非時制脂,不許食熊、魚、鯊魚、豬、驢脂。植物油非時制者,亦不許食。芥油可於時內自制。蔗漿非時制者,亦不許飲。
  非比丘自制之七日藥,比丘受供後,可終日食。過午後,不許與食物同食。蓄過七日,犯舍墮戒。
  盡 形 壽 藥
  藥:分為根藥、藥汁、樹葉、樹脂、鹽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視為藥。右許隨時服食,除無病服食,犯突吉羅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用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諸比丘眾共用,稱為僧物,亦稱常住物。僧物有二種:一為輕物,一為重物。
  缽、三衣、腰帶、針、刀、刺刀等,是輕物,可互分與。佛制許立若干比丘,負責分諸輕物,與眾比丘。分飯食及受施主供養而分飯食之比丘,稱分與食者。負責分三衣比丘,稱分與衣者。分藥及小資具,稱為分與藥者。
  分食或三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則全寺分;不足、則依腊分,至物完為止,俟再得物,再續分之。
  分藥無定制,分小資具亦同,當依比丘所需,白眾後分與之。
  僧住處用物,非消費用等物,即屬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為重物。不可分與,應保護守管,為公共物。共分五類:
  一、土地及寺,分為二:一為寺內之建築及樹木,二為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為二:一為房,二為僧房之土地。
  三、僧住處用物,分為四:有臥床、凳、褥、枕。
  四、金屬物分為九:為瓶、甕、盆、釜、大刀、斧、削木鋤、掘鋤、鑽。
  五、建築材料及用物,分為八:有藤、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制品、泥制品等。
  制不許棄舍或分與重物,唯指不許分與與個人,但許以劣者易善者。又許在飢饉時,可將劣物易食物,以維持僧住處。又許若於僧眾有利益時,可以寺地,易較好之土地。
  廢寺之用物,如床座門戶,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則廢寺再興建時,彼自用比丘,當送還寺。
  寺租在家人田園,收益供僧者,除租費外,應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園,未嘗見也)
  塔    物
  塔物:為施主供養寺內某一塔之物,制不得移供別塔,違者犯突吉羅罪。塔亦分輕物、重物,輕物如供塔燈油,或淨塔人雇款。重物則保管收益,預作為興修塔費。
  己    物
  己物:為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為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隨意棄舍或分與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種己物?制可有一切金屬,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床,大座,木缽,木屐。一切土器,除蓮花形洗足盆,土缽。
  不許蓄有一切黃金、銀、武器、非受資具,為玩樂而蓄有諸金屬。不許受田園,除受騎乘,如像、馬、牛等。家畜,如羊、雞、豬、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羅。又不許有捕水陸生靈工具及一切樂器。
  比丘、沙彌之己物,若彼死亡,則其己物,為僧眾所有。其缽及衣,可分與瞻病之比丘。其輕物,亦可分與。瞻病之沙彌,應與比丘同等分。重物則歸僧眾,為僧眾所共有。
  比丘雖有遺囑分與己物,但死後、遺物仍歸僧有。故比丘欲分與何物與何比丘,須死前分與。
  比丘離去,或返俗,或不認為己有之物,歸入僧物。
  佛許己物作共用物,但須和好共用,此具五項:一、先相識者。二、先相友者。三、彼嘗許用。四、雙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當生歡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懺罪者,有波羅夷罪,必返俗。可懺罪清淨者,為犯僧殘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則名無慚愧者。
  發露犯輕戒罪,當對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經中言:犯戒比丘,當偏袒長跪合掌,對一比丘言:“大德!我犯如是戒,我今發露所犯。”
  受懺比丘應言:“汝見罪耶。”
  懺罪比丘應言:“我見。”
  受懺比丘應言:“汝應長時攝護。”
  如是,則所犯罪,經發露懺淨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應如法白言:“大德!我於所犯戒有疑,我無疑時,當如法懺悔清淨。”
  發露告罪,應向一同住比丘,不許向別住處比丘或在行別住比丘發露。
  犯舍墮,許舍與僧或比丘,彼犯舍墮比丘,當入僧眾,偏袒長跪合掌,依法白舍。由一有慧比丘受懺,如是,舍則向僧眾舍,發露則向比丘發露。
  僧眾中舍,受懺比丘應向僧眾白言:大德僧聽!某比丘有如是名,見罪發露懺悔。若僧時到,我受如是名比丘懺悔。
  共犯戒,不許相向發露受懺。
  發露:應如實白名、白事、白數。如數多而白數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即犯多戒,而單說一戒名。又不許在寺界標外發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認為犯罪,名不見罪。或知犯罪,而不發露,名不懺罪。如是二種比丘,佛許僧中舉其罪,不與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見罪懺罪後,始許其再入僧眾。
  系 念 受 持
  佛所許隨身資具,若比丘須備置應用,則必系念受持。應系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為三衣,許稱名系念各一件。缽,尼師壇(即坐具),許各一件。臥布、面巾、拭囗巾、濾水布、袋等,合稱段布資具,無限數。以上皆許系念受持應用。掩疥衣,許在病期系念受持。雨水布,許雨季四個月,病愈及雨季過,當舍。
  有制定數額之資具,可系念一件;無制定數者,可系念多件。
  系念受用,應如是系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隨衣換文)。”
  系念:或身系念,謂以手觸彼而念。或囗系念,謂不必手觸,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處,應言:我置如彼大衣。
  許用一件之資具,如需更易新者,當先向原資具,行舍系念,如向大衣念言:“我舍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則必點淨。
  系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與人。二、盜劫去。三、共用友取去。四、退轉為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變女人形。八、舍系念受持。九、破漏(此則指衣及缽)。

發布日期: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下午3.23p.m
整理:普陀書宣緣
作者:不詳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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