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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頒『寺辦公益慈善事業法案』基隆市府聽取佛徒意見。
2009/08/29 08:58:21瀏覽638|回應0|推薦2

『聯誼會』上細推尋,得出八點結論。
報請上級教會核示,且看如何解決。

  【本刊訊】據息:基隆市佛教蓮社、極樂寺、慶安宮、城隍廟、居士林、代明宮等六所寺廟,於十月二十日前後曾奉基隆市政府通知,於當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前往市府開會;俾研討省政府民政廳頒布之『台灣省寺廟集資興辦公益慈善事業辦法草案』,擬具意見,用供參考。
  開會當日除代明宮及慶安宮外,餘四單位均曾出席。惟因出席人氏認為被邀與會單位為數尚未滿全市寺廟八分之一,實不足以代表基隆市全體信眾之意見;更無以獲致『集思廣益』之效果。因而該會遂告停開云。
  【又訊】基隆市佛教會會員道源、靈源、知寂、闕阿和、何天知、羅盛水等六位知名人氏,曾發動全市寺廟主持人於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假基隆佛教蓮社舉行『聯誼會座談會』。會中除磋商有關基隆市佛教會一般會務及議定為 總統祝誕式典外,並曾就佛教蓮社等單位收到之基隆市府通知附頒之『台灣省寺廟集資興辦公益慈善事業辦法草案』內容,交換意見。
  按該『辦法草案』,係政府當局依據民國十八年厘訂之『監督寺廟條例』所擬訂。暫先頒飭基隆市政府就當地情形,擬具意見,提供裁奪實施。據綜合基隆佛教界此次『座談會』中所進行研討之結果,大致不外持有下列之八點意見。
  (一)政府當局僅對佛教寺廟頒此『征收收入百分之十,舉辦公益慈善事業』之政令。並未對於天主、基督、耶穌等其他教團有此舉措。顯見有欠公允,本教應予表達反對意見。
  (二)本教各寺廟均屬『慈善團體』之組成分子,政府當局不但未予『經濟』等之支援,且將剝削『三寶』之清供。實違反『憲法』維護宗教之宗旨。
  (三)查我佛教各單位,早有自動舉辦『公益慈善事業』之事實。例如:臺中菩提醫院、汐止慈航中學、臺北泰北中學、智光養老院、育幼院、慈光圖書館、太虛圖書館、北投中華佛教文化館、宜蘭博愛救濟院。以及各地興辦之幼稚園,並各佛教雜誌社等文教機構。另如佛教當局(各佛教支會)領導各寺廟響應政府『托砵勞軍』。響應國民黨發動之『冬令救濟』。響應蔣夫人發動之『捐助越南反共難民』等。又如佛教當局自動發起『解拉颱風賑災運』。更如各寺廟平日隨地周濟貧困等。凡此種種,無一而非『公益慈善事業,愛國行為』。──佛教單位既能自行舉辦『公益慈善事業』,實已不需政府當局多此一舉。
  (四)至於『台灣省寺廟集資興辦公益慈善事業辦法草案』第一條節開:『……寺廟財力,幾全浪費於各種祭典……』一節,本教同道認為此更屬於本教之一種荒謬的指責。按我佛教之各種祭典,不過只獻以『香、花、燭、果、蔬菜、清茶』等之簡單供品而已。至如『酒山肉海』等鋪張儀式,乃屬地區性的社會風氣,或係其他教團之活動。實與佛教無關。『殺生飲酒』原為佛教的基本神聖『戒條』,佛教寺廟 絕無逾越。負責『民運工作』的有關當局,對此猶未澈底撩瞭解,而於佛教擅自誣毀,本教大眾,殊感遺憾!
  (五)本省佛教寺廟從來即乏恒產。過去僅有之土地,亦以遵循政府『三七五減租』之政策,而奉獻殆盡。邇年以來,惟依靠信眾之捐助,及『經懺』之收入,以維『茍延殘喘』之生活。在『自顧不暇』的情形下,實無支付分外需求之餘力。
  (六)佛教寺廟既非『生產』之機構(如地主、工廠等),又非『營利』之事業(如商店、貿易),政府當局原不該出此有如『苛捐』之意圖。
  (七)每遇政府發動慈善運動時,佛教徒出財出力,向不後人。若各寺廟相政府繳交此項歲收,則所繳之款,當然仍出自信徒之捐獻。如此,勢使佛教信徒負擔雙重之意務。
  (八)對於該『辦法草案』第一條:『依照中央頒布之監督寺廟條例第十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一節,文中並未明示此種『公益慈善事業』應由佛教寺廟自行辦理?抑由政府經手辦理?此項疑義,應請政府當局明確指示。
  『座談會』於十八時圓滿結束。與會人氏認為此次座談內容意義重大,會後特將『草案』及『座談會記錄』抄本,一併報請教會當局核示。
  會後並有人議論稱:『監督寺廟條例』既屬於民國十八年所訂定,距今已歷四十載。時過境遷,情勢轉移。佛教當局似早應要請政府修訂或廢止云。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29日星期五上午 8.50a.m
資料來源:原載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覺世旬刊
     原載民國五十七年第七卷第十一期獅子吼月刊
     原載民國五十七年第一九三期菩提樹月刊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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