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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點滴漏針是合併症還是醫療疏失?
2010/05/20 11:08:23瀏覽27491|回應0|推薦3

幾天前在大多數的媒體上皆大幅報導,關於打點滴漏針的醫療糾紛,主要的爭議內容是,到底這種還算滿常見的醫療不良事件,是合併症還是醫療疏失?目前已知導致傷害是事實,但雙方各說各話!

據媒體描述,這個案例是年紀78歲的老婦人,已罹患糖尿病多年,並已長期洗腎,至該醫學中心急診就醫的原因是發燒,但經點滴治療(內加升壓劑等)後,兩手手背疑有針劑洩出血管外而出現腫脹,數日後(時間點有待求証)變成潰爛,病灶擴大又惡化以致組織壞死,而恐遭截肢處理。

院方發言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宣稱表示,絕對沒有醫療疏失!但家屬不能接受,乃一狀告到衛生單位,全案已進入調查中。

另有一案例,巧合發生於北部某醫學中心的小女孩,手部及腳踝附近,但同樣也是因漏針,而出現滲漏傷害(Extravasation Injury),根據大元報報導,院方也是姿態很高,媒體並報導,院方略帶威脅口氣.....。

坦白說,同樣身為醫療人的格主,對此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深感遺憾並滿同情的,但不知案例詳情,因此不便評論太多!

打點滴,不幸發生漏針的插曲是常聽到的,問題是當事態嚴重(如組織壞死)時,假如沒有好好給予受害者合理的說明或交代,那演變成醫糾,從這二個案例看來是可想而知的,並不意外!

格主認為,每家醫院幾乎都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但不一定全都能和平落幕,也有在法庭見面後才收場的情形,在此我們儘就事論事,不多談官司怎麼打才會贏。

據國外專家統計,每天全球約有100萬劑點滴,被注入病人的血管內做某種治療。

這已包括10萬劑,是為了抗癌的"化療"。

特別提及化療藥物是,因為萬一發生漏針而未即時妥善處理,就有可能變成像上述婆婆的人禍(發生率0.1-6.6%),因為這顯然不是天災。

國外文獻清楚指出,Extravasation Injury是可以預防的醫源病。醫源病的意思,即是醫療行為所造成的,在此指的禍首就是藥物。

格主相信一般的醫護人員當中,只有極少數才瞭解,有哪些藥物當發生漏針時,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皮膚障礙),及特殊個案的正確處置。

所以既然不知道,當然就不可能懂得如何做危機處理,這包括:
*知情同意(告知風險,如果病人是高風險High Risk for Extravasation)、
*製訂規範(SOP)含施打特定危險藥物(後述)時,應提高警覺、多留意點滴部位有無異樣
*當施打點滴部位萬一發生腫脹時,如何確定軟針沒跑掉?
*或如發現已跑掉(漏針),如何診斷嚴重度並緊急處理?
*何時該通報主管?會診最適當的人(如整型外科),時機為何?
*何時該由誰以何種態度對病人及家屬,做什麼內容的解釋及安撫?

簡單直言就是當意外事件發生時,院方要有揭露(說明真相)即Disclosure的動作出來。

困難的是,因為預後(Outcome)很不好預測,所以應對的細節與處理(非臨床)的時間點很難拿捏,也確實是一門學問,不要以為人人皆知!

漏針(滲漏)所牽涉的藥物成分、劑量、容量及其滲透壓,都是決定傷害組織程度(嚴重度)的主要因素。

藥物如果是屬於不會傷害組織的成分叫做Non-vesicant,所以簡單症狀處理即可,無需大驚小怪,這種情形有人叫做Infiltration,與可能使皮膚潰爛的Vesicant所造成的情形,名稱應有區分。

兩者之間也有叫做刺激性藥物(Irritant)的分類,但廣義的Extravasation已包含Infiltration,所以通稱漏針時,有很多人慣用Extravasation這個字,但依漏出的藥物類別,問題可大可小,因為預後可以非常不一樣!

以下是最可怕的幾種腐蝕性(Corrosive),及毒性較强的藥物即是Vesicants:
1.化療藥物如Adriamycin,Vincristin等很多種,是最複雜的一群
2.升壓劑如Dopamin有可能是上述案例
3.顯影劑 
4.高張葡萄糖液
5.電解質溶液如KCL, Calcium Chloride,Sodium Bicarbonate
6. Phenytoin(Dilantin)
7.非經囗攝取的營養針=TPN Solution

以上藥物,常有使用輸液幫浦(Infusion Pump)給藥的情形,但跟據美國賓州Patient Safety Advisory2007年的調查,漏針時警報器(Alarm)會響,或叫的只佔50%,因此不可靠!

故建議,除了要衛教病人and/or家屬以外,護士一定要對這個「醫源性合併症」有概念才能將大事化小事,溝通太重要了!

國外(美日)也有類似的案件,但處理的模式不同,這可能是因為TJC,對隱匿(Cover up)的處理即是取銷評鑑資格,加上律師非常厲害,此外他們認為揭露是社會的期待,也是醫院的責任,而不是選擇(Not an Option)要不要講清楚說明白。

他們的醫療水準是如何界定護理人員的責任呢?我們當然可以說這裡是台灣,病人有年紀大、血管脆弱及糖尿病史易患二次感染等危險因子,所以.....!

案情透明化,必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但事件發展到這個地步,其實已經是對醫病關係而言「雙輸」!

就如牛頓動力學的第三定律(Newton Third Law of Motion),即每一個Action都會製造反方向的反應(Reaction),所以坦承疏失可能帶來負面效果(Risk of Transparency),也是一部分人的看法。

格主只是從媒體得知案情部分,在此無法說出誰是誰非,只希望當事者各退一步好好溝通,這就是在法庭外和解(也叫ADR)。

醫療照護者,為了取得民眾的信賴一定要說實話!外界可能看不出醫院有誠意解決問題的態度,對醫院而言,也是擔心有理說不清。

結論是,這案例到底有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實,是攻防戰的關鍵,即使法官要辦案,相信也是會朝這個方向,事情告一段落以後也很適合做根本原因分析(RCA),希望病安工作者,可以好好展現功能並瞭解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References:
1. Extravasation Guidelines 2007 www.esop.li/downloads/guidelines_final.pdf
2. www.magmutual.com/CME/Medical-errors.pdf
3. Infusion Nurses Society
4. www.extravasation.org.uk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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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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