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黃瑞華院長日前於平面媒體發表「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的來臨?」一文,筆者有不同意見如下: 黃院長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吳淑珍,雖陳總統受憲法保障未被起訴,卻形同被宣告為貪污共犯,嚴重傷害人民對總統的敬重與國際形象。 首先,筆者認為黃院長的說法未探究「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明確說明總統刑事豁免權「…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由此可見,刑事豁免權係保障「總統職位」,而非「總統個人」,而黃院長竟認為僅因起訴吳淑珍即形同踐踏總統尊嚴,豈不形同任意擴張刑事豁免權之範圍,將「總統職位」的專屬特權延伸至其配偶與家人? 其次,黃院長認為起訴吳淑珍便是踐踏總統尊嚴,但事實上相當於共犯的陳總統,現在行使任何憲法賦予的總統職權,如戒嚴權、赦免權與五院權限爭議協調權等,一旦陳總統宣布戒嚴、赦免吳淑珍或協調院際爭議,都將引發政局紛亂,有干涉司法審判的嫌疑。因此現在的陳總統已陷入無法有效行使總統職權的窘境,而可能構成憲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能視事」,至於黃院長所在意陳總統之榮譽與尊嚴,則與憲法之保障無關,蓋憲法固可保護陳總統穩居大位,但卻無法給予他總統相稱之榮譽及尊嚴,因為榮譽及尊嚴必須得人民敬重才能擁有。 第三,文中引用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對美國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的疑慮,認為將造成「法官寡頭式的專制」,國務機要費案將導致司法權謙抑性與三權分立就此崩解喪失。黃院長的說法出自美國二百年前的Marbury v. Madison一案,承審的馬歇爾(John Marshall)大法官在本案確立違憲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最高法院不但可推翻聯邦下級法院與涉及聯邦爭議的各州最高法院判決,同時可以否決行政部門的命令,甚至宣告國會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此制度在當時確實引起重大爭議,身為該案關係人的總統Thomas Jefferson才會口出「法官寡頭式的專制」一語。但在接下來兩百年美國違憲審查權發展史中,便可以窺見違憲審查對美國民主政治的重大貢獻,例如解除種族隔離等。因此與黃院長的論述相反,歷史是站在John Marshall而非Thomas Jefferson這一方。 司法獨立並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在歷史的火焰中焠煉出來的,國務機要費案已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此刻法律人站上司法的歷史時刻,期待經此試煉,台灣的司法成為文明價值之燈塔,及我們國家體制的最後守護神。 (作者高思博╱立法委員、世新大學法學教授)
本篇文章轉自 博士博 YouCute部落格
http://www.youcute.com.tw/pospo/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