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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死刑的來源與正當性
2010/03/28 00:18:44瀏覽1885|回應7|推薦85

臺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前一陣子因為反對死刑,發表了一段慷慨激昂的”我願為死刑犯下台﹐下地獄“的言論﹐使得臺灣對於死刑的存廢問題再次被激出台面﹐她本人結果遭受輿論的強力抨擊而去職。此爭議雖然因為她的去職而有一時的政治解決﹐但廢不廢死刑仍是個正反對峙的未定難題。臺灣社會對於王清峰女士的貶袌也是兩極﹐這表示此事目前仍是個“相對”的議題﹐沒有絕對的對與錯。有一件事是可以確定的﹐就是如果臺灣社會對於死刑﹐仍未找到一個根本而又共同的認知之前﹐在可見的未來仍將是各自堅持己見﹐無一是終的情形。 有些理智的人士呼籲大家應當用理性對話﹐理性探討來解決此爭論。當然這是所有有理性的人都應樂觀其成的事﹐至少在表面上看起來是無可厚非。不過在一個凡事相對而又分歧的臺灣社會裡是否能作得到﹐本人卻是深表懷疑。因為一個基本問題是﹐對於所謂的理性本身﹐大家依然需得先在本質上有相同的認識﹐將來才能有正確的結論。如果大家所持的理性依據也不過個相對的道理﹐那麼作出來的決定也將仍舊只是個由人多勢眾或權威性壓迫所產生的妥協而已。 這件事有一關鍵的先決條件﹐就是在理性探討之先﹐人們是否能夠對於“生與死”的來源有一“非人創”真理性的清楚認知。 所謂“未知生﹐焉知死﹗”。要探討死刑之先﹐我們必須要了解“死”的來源﹐而“死”又在“生”之後(沒有生就不會有死﹗)。所以“生”與“死”必定是同一個源頭。如果你認為所有生物(當然包括了人類)的“生”這件事實是偶然的結果﹐那麼無論是那樣的“死”(自殺﹐他殺﹐刑死﹐戰死﹐病死﹐災死﹐冤死。。。或壽終正寢的自然死等等)本身就沒有什麼道德不道德﹐正義不正義﹐正果不正果﹐好與壞﹐對與錯的絕對分別。對它的任何評價都不過是人的發明﹐人的杜撰(如果有人還引經據典的話)。那麼“死刑”這個議題也就將永遠屬於相對的公理的範疇裡。它的對與錯﹐存與廢都必定會因人而異﹐因時而定了。

如果“生”是外加的刻意設計與安排﹐那麼“死”必定也是外加的“理律”﹐因為死絕非出于生物的自決與自願。那麼任何對於“死”的對錯問題﹐就必須依照那創造“死”的原始者(我們可以泛稱之為“神”)所定的標準了。 王清峰女士的主張與堅持﹐把死刑當作另一種“謀殺”來對待﹐如果她的認知只是在“公理”的範疇裡﹐那不過是她個人理念的好惡﹐其實沒有什麼絕對的是非對錯可言。目前要是她與同道者居於社會少數﹐那王清峰等「人權鬥士」只好服從多數人的決定然後等待未來人心轉變。要不她就得等到有機會拿到足夠的權力之後﹐作個獨裁強制下令來圓她的心願了。但是如果她真以為死刑本身違背了“真理”到了絕對的層面﹐死刑者不死是“天賦人權”﹐那她就不能拿什麼國際趨向,普世價值或多數少數的贊成或反對來作為存廢的理由﹐因為這是自相矛盾的論述與作為。她就得在“非人創”的“真理”裡找到依據﹐作為永不妥協的理由來說服大眾贏得認同。因此她就必須回歸到那創造“死”的原始者所定的標準﹐告知大家什麼才是對錯。 既然人類是被造的﹐換句話說﹐就是人的生命是那位創造的神給的﹐那麼人類會死﹐這生的取回﹐也必定是神的作為。 這個事實可以在一個人的出生過程與體內新陳代謝的奇妙安排看出一些端倪。至於有關嬰兒出生方面的一些現象﹐本人在前篇“人之初-嬰兒的第一啼”一文中稍有敘述﹐大家可以參閱﹐就不再重複。至於人類賴以繼續生存的修補復製機制﹐也就是細胞的新陳代謝方面﹐我們都知道﹐如果依每大約二十八天的時間﹐人體內所有的細胞都會替換一次的事實來看﹑至少人類的被造結構原本是可以不死的。而且從人體結構的細膩與精心的設計安排的事實來看﹐要說神在一開始造人的時候就限定壽命﹐預定了死亡﹐這對於一位無所不能,永存而又全然聖潔(容不下絲毫瑕疵),完美的永恆創造者來說也是不合邏輯的。所以人類的死﹐不是出於神的預定﹐必定是不得已的判刑結果。如此﹐既然是刑法的結果﹐那麼也必定有刑律規定在先﹐不然這位神就不是公義。這裡我們可以探討出一個“非人創”的道理﹐就是人類會死是第一個“死刑”﹐人的死是觸犯了刑法。而且這刑法還是這位創造者事先所定規的。也就是說﹐人類的“罪”帶來了死亡。人類的死(刑)是神定規(判)的結果。 這裡所要歸納的重點就是﹐神是“死刑”這個東西的設立者。如果這位無限的神是賞罰分明又公義的﹐那麼“死刑”本身是有其“絕對”公義的基礎。我之所以要強調這點﹐因為如果“死刑”只是在公理的層次﹐那麼它必定只是個相對公義。其對錯存廢將永遠視情況而定﹐無法達到絕對的結論。既然“死刑”是神的設立﹐本身必定是“絕對”正當的。那麼接連下個問題應該就是﹐人判的死刑是否合乎神的標準﹖換一個問法.就是神有否授於人這個權力﹖從所有宗教的教條裡﹐我們會發現一個通理﹐就是必定事先頒佈“刑法”的規範﹐等到有了“違背”或“觸犯”的行為發生之後﹐才有執行刑罰的結果。同樣地﹐神對人的要求也是如此。只要有頒佈規定在先﹐觸犯而後刑罰﹐賞罰分明就是神給人的唯一原則﹐因為這就是神的行事法則。至於什麼樣的罪才能達到“死刑”的要求﹐其實以神的標準來看﹐罪無論大小﹐任何觸犯違背都是死罪(肉體的死)一條。因為絕對的神要求的是“不可觸犯”的絕對“聽命”﹐而不是“刑罰輕重”。人間的極刑 - 肉體的死﹐對神來說﹐這已經是人的刑罰﹐只是靈魂與肉體的短暫“分離”﹐不是人的終極。神真正重視的是人靈魂的永遠去處。

當我們有了這個認識之後﹐再回頭來看王清峰女士的言行﹐就不難理解到她的盲點之所在了。既然人人必有一死﹐而且是被判了死刑的死﹐無一能夠倖免。那麼我們就很難想像以一個死刑犯代替另一個死刑犯﹐而能完成所謂慈悲的公義要求。王清峰女士既然以宗教情懷自許﹐又用“下地獄”的言辭來表示靈魂的去處﹐她就應當首先釐清闡明她對於自己理念的“終極“源頭之後﹐再用絕對性的論述來作主張。如果她能探討出所有的“死”(包括了人類)是出於被造之物(也包括了人)之手﹐而非那造物主(不管名稱是什麼﹐佛祖﹐天帝﹐菩薩﹐阿拉﹐造物主﹐神﹐﹐)﹐那她才能有資格用以"自以為神"的絕對標準來的來談“死刑”的存廢與公義問題。不然她的表現也只能在一個相對的領域裡與人爭吵不已。其實如果她能真正進入到“真理”的領域﹐她必定會發現到她首先要關心的﹐應當是這“死刑”之後﹐有無重生﹐能否得救的問題﹐而非它的存廢。

來 9:27 按 著 定 命 、 人 人 都 有 一 死 、 死 後 且 有 審 判 . 太 5:21 你 們 聽 見 有 吩 咐 古 人 的 話 、 說 、 『 不 可 殺 人 、 』 又 說 、 『 凡 殺 人 的 、 難 免 受 審 判 。 』 太 5:22 只 是 我 告 訴 你 們 、 凡 向 弟 兄 動 怒 的 、 難 免 受 審 判 。 〔 有 古 卷 在 凡 字 下 添 無 緣 無 故 的 五 字 〕 凡 罵 弟 兄 是 拉 加 ( 可 唾 棄 ) 的 、 難 免 公 會 的 審 斷 . 凡 罵 弟 兄 是 魔 利 ( 愚 蠢 ) 的 、 難 免 地 獄 的 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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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硯坊 (休)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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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2012/04/30 10:46

法務部應公佈過去十年因刑案死亡人數,

再對比同期被判死刑人數(印象中只有五十餘人),

廢不廢死刑,應該更清楚了 !

 

tty(pk2007) 於 2012-05-24 23:51 回覆:
謝謝回應。

尉左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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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011/08/24 23:40
支持!
tty(pk2007) 於 2011-08-31 12:15 回覆:
謝謝回應。只要是順應天理(造物主的道)﹐我想我們就可放手﹐平穩安靜﹐讓 祂
來擔當後果了。

john54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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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殺生~
2010/05/03 23:30

除了對象不同 一樣是殺生!正當性或緣由如您所想的"相對"~~但那又如何?

豬牛羊雞鴨鵝.....等等牲畜 牠們被殺需要些甚麼"正當性或緣由"嗎?滿足人類的口腹之慾或是提供人類營養算是"正當性或緣由"嗎?

一切不過是人的慾念罷了!人會犯罪一樣是慾念招感~~

法律刑罰~~沒錯也是"相對"的~~用來抑制人的貪慾橫流~~為的是維繫人類社會一些最基本的關係。

個人以為以犯罪者之人權來反對死刑之執行其實才是錯誤的 因為這麼的想法是忽視因罪犯之犯罪而受害者的人權!沒人願意受害 所以防範與制裁犯罪者才會如此重要!

我不願見有人因死刑而損命 但是我更不願見到社會上的"防範與制裁犯罪者"機制失去效能!

一時有感而發無不敬之意!抱歉了!

也感謝您的來訪與推薦!謝謝!

tty(pk2007) 於 2010-05-05 01:18 回覆:
多謝回應與分享。

現代生物學界已經公認細胞是生命的基本單元(the fundamental unit of life)(Cell theory)。也就是說一切細胞都有生命現象。所有大學的生物系都包括了動物組與植物組。因此要講“殺生”其實是個非常有趣的爭議性話題。“殺”到什麼程度才叫作“殺生”其實是見仁見智﹐無一定論的。因為每個人一日在飲食中﹐採集﹐烹飪加上胃酸不知已經殺死成千上萬的細菌與化解了無數細胞﹐也應是“殺生”千萬了。“不殺生”似乎是一些人自認的自我感覺良好或不知不罪的道德“觀”。至少大自然是允許“殺生”的﹐不然所有的肉食動物就不存在了。

您說的對﹐“一切不過是人的慾念罷了!人會犯罪一樣是慾念招感”。如何對付與消除慾念才是人們最緊要﹐該關心的事情。是不﹖

天路(今日當如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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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觀點!!
2010/04/18 07:03
同感一靈!!
tty(pk2007) 於 2010-10-03 01:29 回覆:
謝謝。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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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接受我遲來的掌聲
2010/03/30 12:24

太深刻引人了...我雖然跟你一樣的想法,但只能膚淺的表達我的意見而無法像您一樣講出這番精湛的大道理!

我覺得[適當的]處罰犯罪的人跟[適當的]獎賞有義行的人是一樣的[必要],這也是神的定律..雖然很多人說作善事是不求報償的,但是在世俗的眼光下,獎賞會取得激勵的作用,讓做好事的人增多..我個人以為只要大家不要懷著[沽名釣譽]的心理就好!

至於犯罪(謀財與害命),是出於貪婪與仇恨心,其實是應該自我規範的避免,與既然無法克制自己做出傷害人的事,就要付出代價,怎能不罰呢?不好意思班門弄斧了..

也一併謝謝你的推薦,請多多指教哦!另外我會慢慢的拜讀您更多的文章..都可以引用吧?

tty(pk2007) 於 2010-03-31 00:20 回覆:
謝謝您的誇獎﹐實不敢當。 不過有一點體驗﹐就是當自己能越接近一些真理時﹐會發覺許多道理越能是一通百通﹐少有矛盾了。

很欣賞您用“適當的”這幾個字眼來形容賞罰。要能同時把造物主的各種完美屬性(聖潔﹐慈愛﹐公義﹐恩典﹐完善﹐﹐﹐等等)都兼顧﹐沒有違背抵觸地來執行﹐正是我們人類要聽從追求的境界。

至於文章內容﹐如有任何助益﹐非常歡迎引用。也希望更多有機會得到您的分享與回應。

小羊咩咩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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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在並不意謂一定有人得判死刑
2010/03/28 18:38
法的存在最大目的應是希望約束有違法念頭者


並不代表任何犯人都是唯一死刑
殺人償命換得回往生者嗎
但是
至少這個法令存在對於罪大惡極念頭者應有約束力
如不犯法
又何須擔心被判極刑呢
~~~個人淺見

以愛播種
用心施肥
創意栽培
夢想起飛
tty(pk2007) 於 2010-03-29 12:19 回覆:
很高興您的回應。

有一個問題就是﹕不能執行的法律是否等於虛設。如英語有一俚語“沒有牙齒的老虎嚇不了人”一般﹐任何不執行的法令豈能對人有約束力﹖何況是死刑。重點是我們要拿什麼標準來決定死刑的存廢和執行與否。依據相對的公理還是絕對的真理。人所定的道理﹑永遠是相對的公理。除非我們回歸到造萬物的神所設定的規範﹐不然人“自說自話”﹐再完善的自圓其說也只能有短暫的效應。當然我們可以不顧真理﹐自我滿足於相對道理而感覺良好﹐甚至還自認比真理還正確﹐還慈悲良善。不過到時候人會發現﹐用自己的道理能滿足了一件要求(如慈悲)﹐且會同時又違背了另一件要求(如公義)﹐無法兩全。因為天地宇宙的主權不在人手中﹐人無法決定自己的永恆的結局。我們要走自己的路還是神的路﹖答案應當不辯自明了。

客旅貞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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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2010/03/28 11:52
血債血還﹐在聖經舊約裡講的很清楚。到了新約﹐神的律仍然要遵守﹐否則耶穌也不必死在十字架上了。聖經另外談到為誤殺人的設立逃城﹐讓那些人可以到那裡居住﹐但不能離開逃城﹐否則若被受害人家屬逮到而報復﹐那是他自找的。
公理之下﹐殺人者償命﹐否則沒有這樣的嚇阻﹐社會也沒有公義了。
王部長不明白的是﹐她也是平凡人﹐無法代替人下地獄的。而且她只針對受刑人﹐那麼那些墮胎的人﹐她也能為她們下地獄嗎﹖
tty(pk2007) 於 2010-03-28 13:03 回覆:
謝謝分享。

說得極是﹗我們最後的審判在造我們的神那裡﹐那才是每個人至終而且永恆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