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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10:40:20瀏覽2525|回應7|推薦9 | |||||||||
當我看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對於保護個人資料嚴格的規定時,我心理只有一個想法:這個國家瘋了。是什麼樣的政府,會想要通過像這樣的法令,建立規範,來消除灰色地帶屬於道德層面衍生的問題呢?我認為,只有當一個政府,不再信任人民,不再信任人民有自己的判斷能力,也不再信任人民有能力承擔部份沒有判斷能力、或是懷著蓄意的人民所造成的困擾時,政府才會荒唐到試圖用法律來解決個人道德判斷能力的問題。 是的,沒有人喜歡自己不雅的照片(這裡指的是像大吃大喝的時候、頭髮沒整理的時候、減肥還沒成功的時候)被刊登在網路上,可是,我們不會因為這些照片被刊在網路上,就想要完全限制別人刊登我們照片的權利。為什麼?因為我們還信任我們朋友的尺度,還知道怎麼跟人溝通,請對方撤下照片,還有能力藉由對方的反應,判斷這個朋友還值不值得交往,也還知道,就算是一個不值得交往的朋友,我們也沒有需要為著在199吃到飽一張嘴巴塞滿食物的照片,訴諸法律去制裁這種不禮貌的行為。 這個社會,不是一所國民小學,我們沒有必要為著人與人之間的道德、禮貌,去制定法律來規範。今天是規範了照片、個資,明天是不是連路上打不打招呼都要立法了?還是我們要用法律來規定對人「產生憤怒的合理範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人際衝突?別開玩笑了,即使是小學生,也沒有多少人會跟老師打小報告說:「老師~小明早上沒跟我打招呼!」換個角度,如果在偵查庭有民眾說:「檢座,王曉明未經我同意把我素顏的照片放上網路!」這是什麼荒謬的畫面呀! 法律,是道德之後最後一道底限,不是站在道德前面守護道德的圍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為他是最終的界線,是不可超越的界線。如果這道界線有任何地方不是非黑即白,有灰色地帶存在的話,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而這就是我們國家現行的狀態!一部窒礙難行貫徹的著作權法,已經讓我們、以及我們的下一代對與法律的標準感到混亂了。想像一下,書記官不知道該怎麼跟剛上完法治教育的孩子解釋,為什麼老師放給他們看的影片跟家裡的空白光碟長的一樣。這樣的孩子,長大會用怎麼樣的心態來面對法律呢?這不是個推論,也不是用想像力創造的場景,而是真真實發生在我們生活週遭的真實案例。 泰戈爾說「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說的不光是言論自由的重要,同時也是對於不同意見表達的尊重。而份草案,讓我感覺的我們的政府,我們的民意代表,甚至我們的人民自己,都不尊重我們的人民,不信任我們有自己人民,有負責任的能力,是成熟,知道判斷事情,知道分寸,懂得與人相處的人民。 是的,我相信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不會通過,不可能通過,尤其是在現在被披露之後。但是如果這部草案成為真正的法律,那就表明了,我們不願意承擔不同意見為生活所帶來那一點困擾,而且,既然如此,也表明了,我們不會誓死捍衛別人說話的權利。如果真的如此,到那時候,我會明白,原來,我們並沒有資格指摘對岸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原來,我們的社會,對於自由這檔事,連談論的資格都還沒有。而無怪乎,繁榮進步的社會,對於我們這個不論在心靈、物質、人際都已經貧窮的國家,只是個遙不可及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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